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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chǎn)法: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2020-08-27 13:51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 字體: 打印 收藏

2020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火熱備考中,現(xiàn)為大家提供2020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中《安全生產(chǎn)法律法規(guī)》科目相關知識點,希望能幫助大家在復習中有一些參考。

1.申請與受理

除依法應當由申請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外,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按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及時告知不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及時做出不予受理決定: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補正后再申請: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nèi)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nèi)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直接接受申請: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2.審查與決定

(1)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經(jīng)行政機關審查,如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根據(jù)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zhì)內(nèi)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經(jīng)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且沒有數(shù)量限制的,做出準予行政許可;有數(shù)量限制時,對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且在提出申請的順序或在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中處于優(yōu)勢地位的,應優(yōu)先準予其行政許可。

(2)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行政許可的聽證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聽證程序與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基本相同。

4.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xù)

(1)變更: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xù);許可機關發(fā)現(xiàn)被許可人超出許可范圍的,可以主動變更行政許可。

(2)延續(xù):被許可人需要延續(xù)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jù)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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