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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知識點: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2020-08-27 14:10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 字體: 打印 收藏

2020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火熱備考中,現(xiàn)為大家提供2020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科目相關知識點,希望能幫助大家在復習中有一些參考。

1.法定的行政機關

2.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被授權的組織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獨立實施行政處罰。

3.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

(1)受委托組織必須具備一定條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yè)組織;

2)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業(yè)務的工作人員;

3)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2)委托不得再委托,委托必須以書面方式進行,必須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權。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組織在委托權限以內的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嚴格意義上講,受行政部門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不能算是行政處罰主體。因為它既不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也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責任,因此它只是行政處罰的具體實施機關。

4.人民法院:無處罰權的機關和組織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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