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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知識點:行政處罰的管轄原則

2020-08-27 14:26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 字體: 打印 收藏

2020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火熱備考中,現(xiàn)為大家提供2020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中《安全生產(chǎn)法律法規(guī)》科目相關知識點,希望能幫助大家在復習中有一些參考。

1.職能管轄,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nèi)實施行政處罰。

2.地域管轄,也稱一般管轄、屬地管轄。是指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3.級別管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4.指定管轄,是指對管轄發(fā)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5.移送管轄,是指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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