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知識點:行政處罰的管轄原則
2020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火熱備考中,現(xiàn)為大家提供2020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中《安全生產(chǎn)法律法規(guī)》科目相關知識點,希望能幫助大家在復習中有一些參考。
1.職能管轄,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nèi)實施行政處罰。
2.地域管轄,也稱一般管轄、屬地管轄。是指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3.級別管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4.指定管轄,是指對管轄發(fā)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5.移送管轄,是指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報考指南
報 名 時 間
6月20日起
大綱 / 教材
6月公布
準考證打印
考前10日至一周內(nèi)
考 試 時 間
10月26、27日
考 試 成 績
考后2個月左右
合格證領取
考后3個月左右
閱讀排行
關注更多
立即掃碼添加學習顧問
報考指導
考情速遞
備考計劃
幫你選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