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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執(zhí)法監(jiān)督

2020-08-31 15:09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 字體: 打印 收藏

2020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火熱備考中,現(xiàn)為大家提供2020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科目第六章安全生產部門規(guī)章相關知識點,希望能幫助大家在復習中有一些參考。

1.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實行主責承辦、技術復核、審驗分離和集體會審等制度。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主責承辦人、技術復核人和行政審批人應當依照職責對消防執(zhí)法質量負責。

2.建設工程消防設計與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抽查比例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結合轄區(qū)內施工圖審查機構的審查質量、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情況確定并向社會公告。對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的抽查比例不應低于50%。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人員不得擅自確定抽查對象。

3.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辦理公正的,應當回避。

4.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建設工程違反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舉報,應當在3日內組織人員核查,核查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

5.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得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產品設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外的地區(qū)性準入條件。

6.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單位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指定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銷售單位。不得參與或者干預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施工、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采購的招投標活動。

7.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8.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jiān)督管理的依據(jù)、范圍、條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應當在互聯(lián)網網站、受理場所、辦公場所公示。

9.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以外,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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