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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安全生產(chǎn)法》的規(guī)定,對該安全生產(chǎn)評價機構及相關人員可以實施的處罰有( )。

2022-03-22 15:25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 字體: 打印 收藏

某安全評價機構對一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出具虛假評價報告,尚不夠承擔刑事責任,依據(jù)《安全生產(chǎn)法》的規(guī)定,對該安全生產(chǎn)評價機構及相關人員可以實施的處罰有( )。

A.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B.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C.吊銷該機構安全評價資質,五年內(nèi)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工作

D.沒收違法所得

E.對其直接負責人實行終身行業(yè)和職業(yè)禁入

『正確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安全生產(chǎn)法律責任。第九十二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chǎn)經(jīng)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吊銷其相應資質和資格,五年內(nèi)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工作;情節(jié)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yè)和職業(yè)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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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_報考指南
  • 報 名 時 間

    6月20日起

  • 大綱 / 教材

    6月公布

  • 準考證打印

    考前10日至一周內(nèi)

  • 考 試 時 間

    10月26、27日

  • 考 試 成 績

    考后2個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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