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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34條、第135條規(guī)定的具有“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有(  )。

2022-04-19 17:10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 字體: 打印 收藏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chǎn)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列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34條、第135條規(guī)定的具有“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有( )。

A.某煤礦發(fā)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人死亡

B.某礦業(yè)公司違規(guī)違章作業(yè)導致坍塌事故,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160萬元

C.某礦山加工點因安全生產(chǎn)設施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導致爆炸事故,造成2名操作工當場死亡

D.某采石場違規(guī)爆破作業(yè),造成2人重傷

E.某金礦違法開采,發(fā)生透水事故,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90萬元,重傷5人

『正確答案』ABCE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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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前10日至一周內(nèi)

  • 考 試 時 間

    10月26、27日

  • 考 試 成 績

    考后2個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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