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基本規(guī)定
2019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火熱備考中,現為大家提供2019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科目相關知識點,希望能幫助大家在復習中有一些參考。
1.目的
為了規(guī)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2.適用范圍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huán)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依照適用)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發(fā)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參照適用)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排除適用)
本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9年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guī)定》和1991年公布的《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3.事故的分級(重點)
事故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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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數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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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傷人數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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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經濟損失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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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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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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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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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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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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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m<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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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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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萬≤c<1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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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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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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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n<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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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萬≤c<5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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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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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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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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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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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
4.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應當堅持的原則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概括講就是“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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