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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事故報告時限的界定

2015-04-30 10:45   來源: 來自網絡 字體: 打印 收藏

  法定事故報告時限的界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關于事故報告的法定時限,從事故發(fā)生單位發(fā)現(xiàn)事故發(fā)生和有關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時起算。超過法定時限且沒有正當理由報告事故情況的,為遲報事故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但是遇有不可抗力的情況并有證據(jù)證明的除外。譬如,因通信中斷、交通阻斷或者其他自然原因致使事故信息等情況不能按時報送的,其報告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責任編輯:Se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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