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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2015-04-30 10:22   來源: 來自網絡 字體: 打印 收藏

  《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zhí)行。

  《勞動合同法》在《勞動法》的基礎上,擴大了適用范圍,增加了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作為用人單位,并且將事業(yè)單位聘用制做工人員也納入本法調整范圍。此外,《勞動合同法》還根據征求意見的情況和現實勞動關系的規(guī)定,對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專門規(guī)定。

責任編輯:Se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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