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責任主體的不同對其應予追究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的界定
事故責任主體的違法行為。《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按照責任主體的不同,對其應予追究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分別作出了界定。
?。?)事故發(fā)生單位的違法行為?!渡a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規(guī)定有六種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fā)生單位給予行政處罰。其中前五種行為是在事故發(fā)生后實施的違法行為;第六種行為主要是指在事故發(fā)生前,由事故發(fā)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實施的造成事故的違法行為。只要事故是因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而發(fā)生的,均應負法律責任。
?。?)事故發(fā)生單位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渡a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重點對事故發(fā)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三類十種違法行為作出了界定,第一類有第三十五條列舉的三種違法行為;第二類有第三十六條列舉的六種違法行為;第三類有第三十七條列舉的未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違法行為。
事故發(fā)生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第三十六條列舉的六種違法行為之一的,也要追究責任。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等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三類八種違法行為也作出了界定,第一類有第三十九條列舉的四種違法行為;第二類有第四十一條列舉的事故調查人員的三種違法行為;第三類有第四十二條列舉的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違法行為。
(4)中介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的違法行為?!渡a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對因中介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出具虛假證明造成事故的違法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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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名 時 間
6月左右
大綱 / 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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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試 時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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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試 成 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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