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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設置和人員的設置(配備)要求

2017-04-28 14:46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 字體: 打印 收藏

  一、機構設置要求

  根據(jù)《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從業(yè)人員超過100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配備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具體規(guī)定可參照國家安監(jiān)總局發(fā)布的有關“安全質量標準化試行標準”執(zhí)行。

  是否設置機構由“三因素”確定。

  除上述五類高風險單位以外且從業(yè)人員在100人以下的(一般)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由生產經營單位根據(jù)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二、人員的設置(配備)要求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

  1.高風險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從業(yè)人員超過≥100人的生產經營單位,必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其他(一般)單位,<100人,可以:1)專職;2)兼職人員;3)委托服務。

  3.當生產經營單位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時,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委托的只是服務,責任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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