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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2013-10-15 14:51    【  【打印】【我要糾錯】

  2007年 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規(guī)范人才中介服務活動,根據(j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國家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人才市場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是指經(jīng)人事行政部門批準,依法取得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為用人單位和人才相互選擇提供中介服務的組織。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從事人才中介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人事行政部門負責全市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

  區(qū)、縣(市)人事行政部門依據(jù)職責權限,負責本轄區(qū)內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

  工商、物價、檔案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同做好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完善各項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許可實施制度,在辦公場所和部門網(wǎng)站公布行政許可條件、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行政許可程序和期限,為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六條 人事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業(yè)務開展情況,建立健全對人才中介服務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制度,及時查處人才中介服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 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信用檔案,并通過網(wǎng)站定期向社會發(fā)布。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設立第八條 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符合本市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根據(jù)地域面積、行業(yè)、人口、人才流動和崗位需求,統(tǒng)籌規(guī)劃,合理布局。

  第九條 市屬單位或者個人(含省內其他地市所屬單位或者個人)在本市市區(qū)內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含分支機構,下同)、跨縣(市)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以及設立名稱冠以“哈爾濱”稱謂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縣(市)屬單位或者個人在本縣(市)行政區(qū)域內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由縣(市)人事行政部門審批,并報市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信c開展人才中介服務業(yè)務相適應的場所和設施,場地面積不低于90平方米(不從事人才招聘、培訓服務的可適當減少場地面積)。

 。ǘ┳再Y本不得少于10萬元。

  (三)有5名以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取得人才中介服務資格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

 。ㄋ模┯薪∪尚械墓ぷ髡鲁毯椭贫。

  (五)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邆浞伞⒎ㄒ(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jīng)批準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且專用資金積存在30萬元以上。

  (二)成立時間在3年以上,有效人才供求信息儲備在2000條以上。

  (三)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ㄋ模┯8名以上取得人才中介服務資格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O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申請表。

 。ǘ┳杂袌鏊峤环课輽鄬僮C明;租賃場所,提交不少于3年租賃期的租賃協(xié)議和出租方房屋權屬證明。

 。ㄈ┯删哂蟹ǘㄙY格的機構出具的注冊資金驗資證明。

 。ㄋ模⿲B毠ぷ魅藛T學歷證明、人才中介服務資格證書。

 。ㄎ澹┕ぷ髡鲁毯椭贫。

 。┓⻊諆热莺统绦颉⑹召M項目和標準。

  (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證明。

  (八)合資、聯(lián)辦的,應當提交合作協(xié)議書。

 。ň牛┓、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分支機構申請表。

  (二)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副本及復印件。

 。ㄈ┯删哂蟹ǘㄙY格的機構出具的專用資金驗資證明。

 。ㄋ模┤瞬殴┣笮畔洳牧稀

 。ㄎ澹┤瞬胖薪榉⻊諜C構審批部門出具的無重大違法行為的證明。

 。⿲B毠ぷ魅藛T人才中介服務資格證書。

 。ㄆ撸┓伞⒎ㄒ(guī)、規(guī)章規(guī)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市、縣(市)人事行政部門對申請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或者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ι暾埐牧淆R全、符合規(guī)定形式的,應當受理,并發(fā)給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ǘ⿲κ芾淼纳暾埐牧线M行審查,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核查。

 。ㄈ┙(jīng)審查,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jīng)人事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服務提供者專營或者兼營人才信息網(wǎng)絡中介服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申領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

  第十六條 經(jīng)批準取得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到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其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的,其機構名稱應當在申領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預先核準。

  第十七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名稱、住所、業(yè)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并向原審批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

 。ǘ┡c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ㄈ┤瞬胖薪榉⻊赵S可證正本、副本。

  第十八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停業(yè)、終止的,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并向原審批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注銷登記申請書。

 。ǘ┓ㄔ浩飘a裁定或者本單位依照有關規(guī)定作出的注銷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停止人才中介服務活動的處罰決定等。

 。ㄈ┣謇韨鶆胀杲Y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

 。ㄋ模┤瞬胖薪榉⻊赵S可證正本、副本。

  第十九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申請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原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核準登記。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注銷登記情況由審批部門統(tǒng)一發(fā)布公告。

  第二十條 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遺失或者損毀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人事行政部門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并按有關規(guī)定申請補領。

  第三章 人才中介服務第二十一條 經(jīng)批準設立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可以按照許可的業(yè)務范圍從事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業(yè)務:

 。ㄒ唬┤瞬殴┣笮畔⒌氖占、整理、儲存、發(fā)布和咨詢服務。

 。ǘ┤瞬判畔⒕W(wǎng)絡服務。

  (三)人才推薦、招聘、尋聘。

  (四)人才派遣、出租、轉讓。(五)人才培訓。

 。┤瞬艤y評。

 。ㄆ撸┌凑找(guī)定舉辦人才交流會。

 。ò耍⿵氖率跈嗟娜耸麓怼

 。ň牛┓、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業(yè)務。

  第二十二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將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正本置于服務場所的醒目位置,并公開服務內容、程序和管理制度,公布收費項目和標準。

  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經(jīng)人事行政部門授權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從事下列人事代理業(yè)務:

 。ㄒ唬┙愚D和管理人事檔案,調整檔案工資,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申報或者認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ǘ┌从嘘P規(guī)定接轉黨團組織關系。

 。ㄈ┏鼍咭匀耸聶n案為依據(jù)的有關證明,為出國(出境)人員提供審檔證明。

  (四)辦理接收非師范類大中專畢業(yè)生有關手續(xù)。

 。ㄎ澹┐k社會保險。

 。┙(jīng)授權代理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有人事代理權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與人事關系、人事檔案有關的手續(xù)、證明同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出具的與人事關系、人事檔案有關的手續(xù)、證明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委托人事代理,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與委托單位或者個人簽訂人事代理合同,明確代理事項、代理期限、代理費用等內容。

  單位委托人事代理,應當提交人事代理申請書和有關部門批準其設立的文件或者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等有關材料。

  個人委托人事代理,應當提交人事代理申請書和身份證等有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委托人事代理的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聘用合同后,應當在15日內到受委托代理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辦理備案手續(xù)。

  第二十七條 委托人事代理的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解除人事代理合同時,應當向受委托代理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提交調檔函,人才中介服務機構依據(jù)調檔函出具人事檔案轉遞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從事人事檔案代理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人事檔案保管、查閱、借閱工作制度和規(guī)定,專人負責檔案管理,并建立符合規(guī)定的專用檔案室。

  第二十九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舉辦人才交流會,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條 舉辦人才交流會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會前對場所進行安全檢查,維護招聘現(xiàn)場的正常秩序,對招聘中的各項活動進行監(jiān)督,受理投訴,提供咨詢和后續(xù)服務。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對參會的招聘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招聘單位應當出具有關部門批準其設立的文件或者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招聘介紹信并如實公布擬聘用人員的數(shù)量、崗位和條件。

  第三十一條 從事人才派遣業(yè)務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與被派遣人才簽訂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聘用合同的內容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主要包括合同期限、被派遣人才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內容。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與被派遣人才簽訂的聘用合同的期限應當在二年以上,并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人才在無工作期間,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本市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三十二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派遣人才,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人才派遣協(xié)議。人才派遣協(xié)議的內容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主要包括派遣崗位、派遣期限、人才派遣費數(shù)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xié)議的責任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將人才派遣協(xié)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人才。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為被派遣人才發(fā)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提供人事代理、技能培訓和相關人事勞動法律咨詢等服務。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被派遣人才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和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對在崗被派遣人才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第三十五條 被派遣人才應當履行合同,遵守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對于違法、違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由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按照協(xié)議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被派遣人才應當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或者技術秘密。因泄密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由本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從事特需人才尋聘服務,應當保護委托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并為特需人才的求職意愿保密。

  特需人才尋聘活動,可以不公開招聘信息。

  第三十八條 從事特需人才尋聘服務,其服務費用的數(shù)額和支付方式由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與委托單位協(xié)商確定。

  第三十九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從事人才中介服務業(yè)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的人才中介服務信息。

  (二)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從事人才中介服務。

  (三)超越許可業(yè)務范圍從事人才中介服務。

  (四)偽造、涂改、轉讓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

 。ㄎ澹┥米栽黾邮召M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闊o合法證照的招聘單位推薦人才。

 。ㄆ撸┥米园l(fā)布或者泄露用人單位和人才有關資料和信息。

 。ò耍┢渌`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qū)、縣(市)人事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ㄒ唬┪唇(jīng)人事行政部門批準,擅自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含分支機構)或者從事人才中介服務的。

  (二)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超越許可業(yè)務范圍從事人才中介服務的。

 。ㄈ┨峁┨摷俚娜瞬胖薪榉⻊招畔,偽造、涂改、轉讓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為無合法證照的招聘單位推薦人才的。

 。ㄋ模┎话匆(guī)定辦理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變更、注銷手續(xù)的。

 。ㄎ澹┪唇(jīng)授權從事人事代理業(yè)務或者擅自舉辦人才交流會的。

  有前款(二)、(四)、(五)項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

  第四十一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擅自發(fā)布或者泄露用人單位和人才有關資料和信息,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有關工商、價格、檔案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工商、物價、檔案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人事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侵犯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合法權益的,由所在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天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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