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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yè)要點」

2013-09-12 16:57    【  【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教育部臺高通字第0950013088C號令修正發(fā)布第2、3、7、8、19點條文;增訂第20點條文;并自九十五年二月七日生效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所稱承貸之銀行原則上按學校所在地之行政區(qū)劃分如下:

 。ㄒ唬┰谂_灣省地區(qū)者,由臺灣銀行承貸。

  (二)在臺北市轄區(qū)者,由臺北富邦銀行承貸。

 。ㄈ┰诟咝凼休爡^(qū)者,由高雄銀行承貸。

  為便利學生就地辦理貸款事宜,本部得另覓其它銀行配合承貸,不受前項規(guī)定之限制。

  三、本辦法第五條所稱利息,其利率之計算系依據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針利率加碼計算,指針利率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加碼部分依各承貸銀行逾期放款情形,每年檢討調整一次,由本部公告之。

  七、學生申請貸款,應依承貸銀行規(guī)定,于下列時期,辦理簽約及對保手續(xù):

 。ㄒ唬┩唤逃A段(高中職、大學、?、技術學院、碩士及博士等各分別為一教育階段)第一次申請時:應邀同法定代理人(兼連帶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攜帶申貸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印章、國民身分證及注冊收費通知單,至指定之承貸銀行簽約及對保。

 。ǘ┟繉W期請撥時:備妥本人之印章、國民身分證及注冊收費通知單,至銀行辦理對保。

  學生辦理簽約對保手續(xù),其法定代理人或連帶保證人無法親至銀行辦理對保時,得由學生持附印鑒證明或經公證之委托書、授權書(格式由各銀行自訂)至銀行辦理。

  學生對保所需相關費用應自行負擔。

  學生于注冊時,應出示銀行所開具之證明,向學校申請緩繳學雜等費用。

  八、學校應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與十月三十一日前,依報送規(guī)格利用網絡傳送申貸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學生已婚者,為配偶)之相關資料至本部,由本部匯總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其家庭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資料后,再由本部將查調結果分類轉知各校,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查調結果不合格或對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結果有疑義者,應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征機關復查,復查結果如有不同,由學校發(fā)文向承貸銀行更正。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及本部不提供復查作業(yè)。

  十九、學生償還貸款本金之期限為貸款一學期者得以一年計,至遲應自其最后教育階段學業(yè)完成日、服完義務兵役或教育實習期滿日后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償還。但在職專班之學生應于最后教育階段學業(yè)完成日后之翌日起,開始償還。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依第十條第五項、第六項規(guī)定之學生,可申請延期還款,其延期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全額或半額。

  二十、學生于開始償還貸款之前一年度,平均每月工作收入未達新臺幣二萬元(以實際工作月數(shù)計算,前一年度如有就學或服義務兵役之緩繳期間不予列計)及為低收入戶者,得于應繳款日前申請緩繳貸款本金,最多以申請三次為限,每次申請緩繳期限為一年,貸款到期日并隨緩繳期限順延。其緩繳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

  已逾應繳款日或已開始還款之學生,如符合前項收入金額或為低收入戶之規(guī)定,應先將逾期期間之已到期本息、違約金償還后,始得依前項規(guī)定申請緩繳貸款本金。但緩繳期間之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全額,政府不再補貼。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guī)定申請緩繳貸款本金者,應提出稅捐稽征機關開具之前一年度收入證明或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開具之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及相關證明書(如畢業(yè)證書、退伍證明等),向承貸銀行辦理。

  本要點第十九點及第二十點規(guī)定之償還限,學生得自愿提前清償或縮短償還期限。但承貸銀行得視特殊情況調整之。

  臺灣當局

責任編輯:天藍
延伸閱讀:學校 學生 就學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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