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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城市供熱條例

2013-10-16 10:35    【  【打印】【我要糾錯】

  由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05年4月8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31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同時廢止。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5年4月8日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發(fā)展城市供熱事業(yè),加強城市供用熱管理,保護環(huán)境,節(jié)約能源,維護熱用戶、供熱單位和熱源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從事供熱規(guī)劃、建設、經營、管理的單位、個人和熱用戶,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熱(以下簡稱供熱),是指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由熱源產生的蒸汽、熱水通過管網為熱用戶提供生產和生活用熱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熱源單位,是指為供熱單位提供熱能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供熱單位,是指利用熱源單位提供或者自身生產的熱能從事供熱經營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熱用戶(以下簡稱用戶),是指消費供熱單位熱能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供熱實行市場化經營,引人競爭機制,鼓勵外資企業(yè)、民營企業(yè)和個人投資、經營。

  供熱實行特許經營制度,供熱單位應當具備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市場準入條件。

  供熱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和管理,發(fā)展集中供熱,限制并限期取消分散鍋爐供熱。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供熱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行署,下同)、縣(市,下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供熱管理工作。

  省農墾總局、省森林工業(yè)總局負責本系統(tǒng)小城鎮(zhèn)的供熱管理工作,業(yè)務上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導。

  財政、價格、質量技術監(jiān)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參與供熱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供熱事業(yè)的管理和監(jiān)督,鼓勵研究、推廣、采用建筑節(jié)能技術以及先進的供熱方式、技術和設備,提高供熱的科學技術水平和供熱質量。

  第二章 規(guī)劃與建設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供熱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編制供熱專項規(guī)劃。供熱專項規(guī)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guī)劃,按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市、縣供熱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編制供熱專項規(guī)劃應當遵循統(tǒng)籌安排、合理布局、遠近結合、分期實施的原則。應當重點支持發(fā)展熱電聯(lián)產和區(qū)域鍋爐供熱,逐年提高熱電聯(lián)產在集中供熱中所占的比重。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供熱專項規(guī)劃,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辦理批準手續(xù)。

  第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供熱工程,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guī)劃,并經當?shù)毓嶂鞴懿块T同意。

  第十條 新建居住建筑的供熱系統(tǒng)應當實行分戶循環(huán)、分戶控制,逐步達到分戶計量。

  市、縣人民政府對現(xiàn)有的居民室內單管循環(huán)供熱系統(tǒng),應當制定計劃,逐步改造。

  居民室內供熱系統(tǒng)改造工程,應當嚴格執(zhí)行設計文件和施工規(guī)范。因違反設計文件和施工規(guī)范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施工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供熱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執(zhí)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

  供熱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時,應當邀請有關供熱單位參加供熱工程專項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供熱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在已建成和規(guī)劃建設的熱電聯(lián)產集中供熱管網的范圍內,不得批準新建、擴建燃煤自備熱電廠和永久性燃煤鍋爐。

  熱電聯(lián)產供熱范圍以外的新建房屋和舊城改造,應當實行區(qū)域鍋爐供熱;在區(qū)域鍋爐供熱管網敷設范圍內,供熱單位有能力提供熱源的,不得批準新建分散鍋爐供熱工程。

  市、縣人民政府對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guī)定的范圍內已有的分散鍋爐,應當制定計劃限期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熱。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鼓勵發(fā)展與熱源工程同步建設、同步使用的城市熱力管網建設,并與城市市政設施建設相協(xié)調。

  第十四條 新建的房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交納供熱工程建設配套費。

  分散鍋爐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熱管網的,可以減免供熱工程建設配套費,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供熱工程建設配套費由市、縣供熱主管部門合同當?shù)刎斦蛢r格主管部門提出,報省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批準。

  各級人民政府依法收取的供熱工程建設配套費,應當用于供熱工程建設,?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挪用。

  第三章 供熱與用熱第十六條 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與用戶之間應當分別簽訂供用熱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合同應當使用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jiān)制的示范文本。

  第十七條 熱源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確保供熱單位取得所需的熱量。

  供熱單位臨時增加或者減少所需熱量,應當征得熱源單位同意并簽訂書面協(xié)議。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需要供熱單位供熱的,應當在工程開工前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熱協(xié)議。

  第十八條 供熱單位應當自行建設、管理熱源廠區(qū)外至住宅小區(qū)或者單體建筑用地規(guī)劃紅線以外的供熱設施。住宅小區(qū)或者單體建筑用地紅線內的供熱設施由建設單位建設。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的供熱設施不得超負荷運行。

  第十九條 電力監(jiān)管部門應當按照以熱定電的原則,以滿足熱負荷為主要目標制定熱電廠的電力生產、供應計劃,不得以電量指標限制熱電廠對外供熱。

  第二十條 供熱設施發(fā)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熱,需停熱八小時以上的,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用戶,并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同時報告供熱主管部門。

  由于供熱單位原因造成停熱72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熱的,應當給用戶適當補償。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規(guī)定并公布當?shù)鼐用窆崞鹬箷r間。

  未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供熱單位不得擅自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

  第二十二條 在供熱期限內,居民居室內六時至二十一時的溫度應當達到18℃以上,其他時間不得低于16℃。

  檢測居民主內溫度時,應當以臥室門進深二分之一距地面高一點四米處為檢測點檢測。

  非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及其檢測方法,由供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三條 用戶要求停止供熱的,應當在本供熱期開始30日前與供熱單位簽訂停熱協(xié)議。但可能危害其他用戶用熱或者影響室內公共設施安全運行的不得停止用熱。

  停止用熱的用戶,應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向供熱單位交納一定數(shù)額的熱能損耗補償費。

  第二十四條 用戶更名的,應當?shù)焦釂挝晦k理供用熱合同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米赃B接或者隔斷供熱實施;

  (二)擅自增加或者減少供熱管線或者散熱器;

 。ㄈ┥米园惭b熱水循環(huán)裝置或者放水裝置;

 。ㄋ模┥米愿淖儫嵊猛;

 。ㄎ澹┢渌麚p害供熱設施或者影響供熱質量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用戶室內溫度低于本條例規(guī)定最低溫度或者約定溫度的,用戶可以向供熱單位投訴,供熱單位應當自投訴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處理方案。自用戶投訴之時起至七十二小時內未能改正的,供熱單位應當自用戶投訴之日起,按日折算標準熱價退還用戶熱費;屬于熱源單位原因的,由供熱單位向熱源單位追償。

  供熱單位既未采取改正措施又不履行賠償責任的,用戶可以向供熱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對供熱質量和服務進行檢查監(jiān)督,設置用戶投訴電話及時處理投訴人反映的問題。

  第二十七條 用戶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室內溫度低于本條例規(guī)定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供熱單位不予賠償:

 。ㄒ唬┪窗凑找(guī)定交納熱費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者室內供熱設施的;

  (三)室內裝修遮擋散熱器嚴重影響供熱效果的;

 。ㄋ模┪床扇≌1卮胧┑。

  因上述原因給其他用戶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八條 供熱單位的司爐和維修人員,應當經過供熱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技術和安全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四章 熱費管理第二十九條 市、縣供熱主管部門可以分別核定熱電聯(lián)產、區(qū)域鍋爐、分散鍋爐供熱的社會平均成本費用標準。

  熱價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供熱主管部門核定并報當?shù)厝嗣裾鷾省?/p>

  熱電聯(lián)產、區(qū)域鍋爐、分散鍋爐供熱和節(jié)能建筑的熱價,可以按照優(yōu)質優(yōu)價的原則分別核定。

  第三十條 安裝用熱計量儀表的用戶,熱費按照儀表讀數(shù)計收。

  未安裝用熱計量儀表的居民用戶,熱費應當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積(包括用熱陽臺)計收。已經按照建筑面積計收熱費的,應當逐步過渡到按照使用面積計收。

  非居民用戶按照房屋建筑面積或者使用面積收費的,應當以建筑層高三米二為基數(shù)計收。層高超過三點二米的,每超過零點一米,加收基本熱價的百分之三,文化、教育、體育以及保護建筑等公益性設施加收至百分之百為止。

  用熱計量儀表應當經法定檢測機構檢測合格,方可使用。

  熱源價格應當以熱能的法定計量單位為計價單位。

  本條第二款所稱房屋使用面積的確定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制定。

  第三十一條 用戶熱費應當直接向供熱單位全額交納。

  新建房屋未交付購房人使用前的熱費,由建設單位交納;租賃房屋的熱費,由房屋所有人交納,但承租公有住房的,熱費由房屋承租人交納。

  第三十二條 熱費交納期限由供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使用蒸汽的用戶,應當在每月十日前按照本月計劃用熱量的百分之五十預交熱費,月底結清。

  第三十三條 用戶逾期未交納熱費,供熱單位可以自逾期之曰起,按照所欠熱費總額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滯納金; 逾期三十日仍未交納的,供熱單位可以對其暫緩供熱、限熱或者停止供熱,但不得損害其他用戶的用熱權益。

  用戶逾期拒不交納熱費的,供熱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供熱單位的收費人員在收費時,應當佩帶統(tǒng)一標志,文明服務。

  用戶不得拒絕、阻撓收費人員登門收費。

  第三十五條 向居民供熱的用水價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結算。

  第三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并完善供熱保障機制和供熱風險防范機制,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待遇的用戶和其他困難用戶的用熱,防范供熱風險、保證供熱安全。

  第五章 供熱設施管理第三十七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對其管理的供熱設施定期進行吹掃清洗、維修養(yǎng)護,保障安全運行。

  第三十八條 在國家規(guī)定的供熱設施的地面、地下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藿ńㄖ、構筑物;

 。ǘ┩诳印⒕蛲、打樁;

 。ㄈ┍谱鳂I(yè);

 。ㄋ模┒逊爬、雜物;

 。ㄎ澹┡欧盼鬯U水;

  (六)其他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供熱管網、標志、井蓋、閥門、儀表等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同意,不得擅自改變、拆卸或者移動。

  第四十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查詢有關供熱設施以及地下管網情況。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建設單位負責實施。

  第四十一條 供熱設施的更新、改造、維修、養(yǎng)護由產權人負責。居民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的產權,歸房屋所有人所有。

  居民用戶入戶管網及樓內的共用供熱設施的更新、改造、維修、養(yǎng)護由供熱單位負責。所發(fā)生的費用應當計入熱費成本,標準由價格主管核定。

  居民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的維修、養(yǎng)護應當委托供熱單位實施,供熱單位應當及時維修、養(yǎng)護,不得拒絕。其費用已經計入熱費成本的,供熱單位不得另行收費。

  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統(tǒng)一更新、改造供熱設施所需費用,由當?shù)厝嗣裾Y合實際合理確定。

  在供熱工程保修期內的更新、改造、維修和養(yǎng)護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二條 熱源出口處的計量儀表,由熱源單位負責安裝、維修和管理,供熱單位負責監(jiān)督;單位用戶、住宅小區(qū)庭院管網進口處的計量儀表,由供熱單位負責安裝、維修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 供熱設施發(fā)生故障需要搶修時,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可以先行施工,后補辦有關手續(xù)。

  用戶不得阻撓、拒絕搶修供熱設施或者按照經人民政府批準的計劃改造供熱設施。

  確因危及公共安全,情況緊急,在履行通知義務后,用戶不能在規(guī)定時內及時趕赴搶修現(xiàn)場的,經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負責人批準,并書面通知當?shù)鼐用裎瘑T會和公安派出所后,由當?shù)鼐用裎瘑T會和公安派出所各派二人以上人員到現(xiàn)場配合,可以入室搶修。搶修后,在現(xiàn)場的搶修負責人和配合人員應當搶修單上簽字。因搶修人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用戶造成損失的,由搶修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用戶室內裝修遮擋供熱設施影響搶修的,用戶應當無條例自行拆除,不得拒絕搶修。用戶未自行拆除的,由搶修單位拆除,損失由用戶承擔。

  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五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下列規(guī)定,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以下處罰:

 。ㄒ唬┻`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未經當?shù)毓嶂鞴懿块T批準的供熱工程或者未經驗收以及驗收不合格的供熱工程投入使用的,處以供工程合同造價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罰款;

 。ǘ┻`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新建居住建筑未實行分戶循環(huán)、分戶控制的處以供熱工程合同造價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罰款;

 。ㄈ┻`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guī)定,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當承擔賠償責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予賠償。

  第四十六條 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停熱八小時以上未及時通知用戶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供熱設施發(fā)生故障,未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ǘ┻`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應當按照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日數(shù)退還用戶熱費,并按照退還熱費的數(shù)額予以罰款;

 。ㄈ┻`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對供熱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用戶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予以賠償。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改正、補救措施,逾期未改正、補救的,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予以賠償。

  第四十九條 各級供熱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當?shù)厝嗣裾蛘呱霞売嘘P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

  (一)擅自變更批準的供熱專項規(guī)劃的;

 。ǘ┻`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批準建設供熱工程項目的;

  (三)挪用供熱工程配套費的;

  (四)電力監(jiān)管部門以電量指標限制熱電廠對外供熱的;

  (五)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第七章 附則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一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天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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