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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估價師知識點:買商品房交鑰匙就算交房嗎

2015-08-13 10:19   來源: 來源于網絡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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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到底什么時候算是交付使用,這是牽扯到房產買賣雙方實際利益的重要問題,常常引發(fā)“房屋交付使用”糾紛。最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明確規(guī)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們常說的“交鑰匙”就算交付使用。

審判實踐存在著許多當事人因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付使用”理解不同而發(fā)生的爭議。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往往認為“房屋交付使用”就是“交鑰匙”,而買房戶則認為,“房屋交付使用”不僅是領取房屋鑰匙,還應同時辦理交付房屋的所有權證書。

由此就引發(fā)了許多糾紛,這主要涉及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否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

所謂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已建成的房屋轉移給買房戶占有,其外在表現主要是將房屋的鑰匙交付給買房戶。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著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如果當事人僅約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時間,而未明確約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只要在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移轉給買房戶占用,即“交鑰匙”,就應認定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義務。當然,根據法律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對“房屋交付使用”的內容進行特別約定。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交付使用”不僅是轉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時要轉移房屋所有權的,就應當按照約定來確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

在此約定下,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不僅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買房戶“交鑰匙”,而且還應當將房屋所有權移轉于買房戶,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責任編輯:you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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