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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黑龍江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從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是指招標單位對建設工程事先公布條件和要求,投標單位參加競爭,招標單位按照規(guī)定程序選擇中標單位的行為。

  第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擇優(yōu)定標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施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其授權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按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具體管理工作,業(yè)務受上一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六條 建設工程中特殊專業(yè)的招標投標工作,由專業(yè)主管部門負責,接受省、市(行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二章 招標范圍、條件與方式

  第七條 下列投資額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和投資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工業(yè)建筑必須進行招標:

  (一)政府投資的工程;

 。ǘ┬姓聵I(yè)單位投資的工程;

  (三)國有企業(yè)投資或者控股的工程;

  (四)集體企業(yè)投資或者控股的工程;

 。ㄎ澹├猛鈬蛘邍H金融組織贈款、貸款的工程;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工程。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搶險、救災工程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工程,可以不實行招標。

  第九條 招標單位具備下列條件可以自行組織招標投標:

 。ㄒ唬┯信c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jīng)濟、技術、管理人員;

 。ǘ┯薪M織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ㄈ┯袑彶橥稑藛挝毁Y質的能力;

 。ㄋ模┯薪M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招標單位應當和委托經(jī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本省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條 建設工程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椖恳颜搅腥雵、部門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chǎn)投資計劃;

 。ǘ┮呀(jīng)向當?shù)亟ㄔO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xù);

 。ㄈ┏醪皆O計、概算已經(jīng)批準,招標范圍內(nèi)所需資金已經(jīng)落實;

  (四)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jīng)取得;

 。ㄎ澹M足招標需要的有關文件及技術資料已經(jīng)編制完成;

  (六)招標所需的其他條件已經(jīng)具備。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必須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方式招標;符合第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采取議標方式招標。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議標方式招標:

 。ㄒ唬┲挥猩倭繋准覞撛谕稑藛挝豢晒┻x擇的;

  (二)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的;

  (三)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費用與擬招標項目的價值相比不值得的;

 。ㄋ模┥婕皩@麢啾Wo或受地域環(huán)境限制的;

 。ㄎ澹┓煞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采用議標方式招標,必須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批。

  第三章 招標投標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招標可以采用項目全過程招標、分階段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yè)工程招標等形式,但不得將一個單位工程劃分成若干部分進行招標。

  第十四條 招標單位應當在招標前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提出招標申請書,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應當在5日內(nèi)予以答復。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招標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幹普袠宋募蜆说,并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定;

 。ǘ┌l(fā)布招標公告或發(fā)出招標邀請書;

 。ㄈ┙邮芡稑藛挝煌稑松暾垼

 。ㄋ模⿲ι暾埻稑说膯挝贿M行資格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投標單位;

 。ㄎ澹┫蚝细竦耐稑藛挝环职l(fā)招標文件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M織投標單位踏勘現(xiàn)場,并對招標文件答疑;

 。ㄆ撸┙⒃u標組織,制定評標、定標辦法;

 。ò耍┱匍_開標會議,審查投標書;

 。ň牛┙M織評標,選定中標單位;

 。ㄊ┌l(fā)出中標通知書;

 。ㄊ唬┱袠藛挝慌c中標單位簽訂合同

  第十六條 招標文件發(fā)出后,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標書內(nèi)容或者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變更或者加附加條件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后,在投標截止7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七條 招標文件發(fā)出后10日內(nèi),由招標單位組織答疑會。答疑紀要應當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八條 發(fā)出招標文件之日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小型建設工程不得少于15日,大中型建設工程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九條 凡在本省依法登記注冊的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建設監(jiān)理的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參加投標活動。

  未在省登記注冊的企業(yè)到本省申請參加投標的,應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投標資格審查手續(xù)后,方可參加投標。

  第二十條 投標單位應當接受招標單位資格預審,并提供下列資料:

 。ㄒ唬I業(yè)執(zhí)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ǘ┖啔v;

 。ㄈ┳杂匈Y金情況;

 。ㄋ模┱袠藛挝恍枰钠渌Y料。

  第二十一條 投標單位編制投標書應當有單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鑒,并按規(guī)定的日期密封送達招標單位。對投標書修改更正,應當在投標截止之日前用正式函件更正。

  第二十二條 投標單位可以提出修改設計、合同條件等建議方案,并做出相應標價,和投標書同時密封寄送招標單位。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應當根據(jù)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標文件,參照國家規(guī)定技術、經(jīng)濟標準,定額及規(guī)范編制,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定。

  一個招標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二十四條 標底在開標前必須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漏。

  第四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五條 開標、評標、定標由招標單位主持,在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監(jiān)督下進行。

  第二十六條 招標單位應當召開有關單位和部門及投標單位參加的開標會議,公布評標、定標原則和辦法,啟封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公布投標書的主要內(nèi)容和標底。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ㄒ唬┪疵芊獾模

 。ǘo投標單位和法定代表人印鑒的;

 。ㄈ┪窗匆(guī)定的格式填寫、內(nèi)容不全或字跡模糊、辨認不清的;

 。ㄋ模┯馄谒瓦_的;

 。ㄎ澹┩稑藛挝晃窗磿r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二十八條 評標由評標組織負責。評標組織由招標單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招標單位邀請的有關單位和專家組成。

  第二十九條 評標、定標的依據(jù):

  (一)項目總承包?辈煸O計方案合理,技術和工藝水平先進,建設工期和質量有保證,承包造價合理,技術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

  (二)勘察設計。方案合理,具體特色,工藝和技術水平先進,社會、經(jīng)濟、環(huán)境效益好,勘察設計進度能滿足工程需要;

 。ㄈ┦┕。報價合理,保證質量、工期,主要材料用量適當,施工方案可行;

 。ㄋ模┰O備供應。設備先進,價格合理,各種技術參數(shù)符合要求,投標單位信譽可靠,售后服務完善;

 。ㄎ澹┙ㄔO監(jiān)理。技術和經(jīng)濟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監(jiān)理要求,監(jiān)理方法科學,措施可行,收費合理。

  第三十條 評標、定標應當對投標單位的報價、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方案、質量、業(yè)績、企業(yè)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投標報價打分應當占綜合評價打分的40%~65%.

  第三十一條 開標到定標的期限為:小型建設工程10日內(nèi),大中型建設工程30日內(nèi),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

  第三十二條 招標單位確定中標單位后,應當在3日同持中標通知書到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復核蓋章,在7日內(nèi)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同時抄送未中標單位。

  未中標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7日內(nèi)退回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 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15日內(nèi)簽訂書面合同,并按照規(guī)定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交納招標投標管理費。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予以罰款:

  (一)應當進行招標而未招標的,對建設單位處以未招標工程造價的3%至5%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負責人處以5000元至1萬元罰款;

 。ǘ⿷敼_或邀請招標而采取議標方式招標的,或議標未經(jīng)批準的,對建設單位處以3萬元至5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負責人處以3000元至5000元罰款;

 。ㄈ┪窗匆(guī)定程序進行招標的,對建設單位處以5000元至2萬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投標單位和個人串通投標,抬高或壓低標價,投標單位和個人與招標單位和個人相互勾結排擠競爭對手的,其中標無效,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程序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案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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