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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qū)土地使用費征收辦法

1990-08-03 11:25    【  【打印】【我要糾錯】

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qū)(以下簡稱特區(qū))土地管理,調節(jié)土地級差收益,做好土地使用費征收工作,根據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的授權和《深圳經濟特區(qū)土地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使用特區(qū)范圍內土地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費,但本辦法規(guī)定免繳的除外。

  第三條 深圳市國土局是特區(qū)土地使用費征收的主管部門,負責土地使用費的核定、減免和收取。

  第四條 土地使用費的收入,用于特區(qū)的國土保護和土地開發(fā)。土地使用費收入的百分之十可留作征收管理費用。

  第五條 土地使用費的標準根據社會經濟發(fā)展情況,原則上每三年調整一次,調整的幅度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六條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土地使用費的繳納人(以下簡稱繳費人)。但:

  (一) 以土地投資入股與他方興辦合資、合作或聯營企業(yè)的,合資、合作或聯營企業(yè)為繳費人,但經批準的合營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合同辦理;土地權屬沒有轉移的,提供土地的一方為繳費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方為繳費人;

 。ǘ 租賃房屋的,房屋所有人為繳費人;

 。ㄈ 經營土地開發(fā)的,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前,經營開發(fā)單位為繳費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方為繳費人;

 。ㄋ模 農村工商用地和宅基地,以工商企業(yè)、宅基地使用人為繳費人;

  (五) 共有的土地,以《房地產證》登記的權利人為繳費人。

  第二章 土地使用費征收標準

  第七條 《深圳經濟特區(qū)土地管理條例》實施后,通過協議、招標、拍賣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有償用地)的,按甲種收費標準征收。甲種收費標準見附件一。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之前通過行政劃撥,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行政劃撥用地)的,按乙種收費標準征收。

  乙種收費標準見附件二。

  臨時用地,按月收取租金后,不再征收土地使用費。

  第八條 土地使用費的征收數額由市國土局根據土地使用用途(土地類別)、土地區(qū)位(土地等級)、土地面積等因素綜合核定。

  第九條 土地類別,有償用地按《土地使用合同書》規(guī)定的用途確定;行政劃撥用地按深圳市人民政府用地批準文件規(guī)定的用途,以及土地的實際用途確定。《土地類別表》見附件三。

  第十條 土地等級,根據土地所在區(qū)位的城市服務功能、環(huán)境差異、經濟效益等因素綜合確定!锻恋氐燃壉怼芬姼郊。

  第十一條 涉及多種用途的土地,按不同用途的相應土地類別的計費標準和所占用的相應土地面積相乘后累加計費。

  第十二條 共有土地的各共有人的土地使用面積按各自使用的建筑面積除以該幅土地的容積率折算。容積率折算樓面土地使用費系數表見附件五。

  第十三條 有償用地以《土地使用合同書》生效之日起征收土地使用費;行政劃撥用地以劃出用地紅線圖之日起征收土地使用費。

  凡在當年十月一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以實際使用時間計費。但在當年十月一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從第二年一月一日起計費。

  第十四條 行政劃撥的用地,依法有償轉讓后受讓人按甲種收費標準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三章 土地使用費的減免優(yōu)惠

  第十五條 凡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單位和個人,可向市國土局申請土地使用費的減免優(yōu)惠。

  第十六條 下列用地暫免繳納土地使用費:

 。ㄒ唬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部隊以及個人使用的非營利性用地;

 。ǘ 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費的事業(yè)單位的非營利性用地。

 。ㄈ 公園、名勝古跡、宗教寺廟的非營利性用地;

  (四) 市政公共設施以及林場、鐵路路基、公路路基、電力走廊用地;

 。ㄎ澹 農村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yè)的生產用地;

 。 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免繳土地使用費的其他用地。

  第十七條 下列用地免繳或減收土地使用費:

 。ㄒ唬 新開工的基建工程,自《土地使用合同書》生效之日起至《土地使用合同書》規(guī)定的竣工日期止,減半計征土地使用費。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經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優(yōu)惠期,但延長的時間最多不能超過一年;

 。ǘ 經深圳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審定的技術先進項目,減半繳納土地使用費五年;

 。ㄈ 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資興辦的企業(yè)用地或項目用地,免繳土地使用費三年,三年后減半繳納土地使用費兩年;

 。ㄋ模 企業(yè)用自籌資金填海增辟的土地,從《土地使用合同書》生效之日起,免繳土地使用費五至十年;

 。ㄎ澹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確實無法繳納土地使用費的,經批準可以緩繳或減免土地使用費;

 。 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可以減收土地使用費的其他用地。

  第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經市政府批準享受優(yōu)惠待遇的,執(zhí)行原批準的優(yōu)惠待遇。

  第四章 繳 費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費按年征收,繳費人應于每年十月一日前一次過繳清當年土地使用費。

  市國土局可以規(guī)定各區(qū)位的繳費時間。

  第二十條 繳費人應在本辦法實施后的三個月內《土地使用合同書》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用地批準文件、《房地產證》、地籍資料、營業(yè)執(zhí)照或居民身份證,向市國土局提供土地使用費登記申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后,土地權屬變更的,新的土地使用人應在辦理產權登記或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國土局提出土地使用費登記或變更登記申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后,改變土地使用用途的,應自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國土局提出土地使用費變更登記申請。

  第二十三條 市國土局應在收到有關登記申請后,應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核完土地使用費,并發(fā)給土地使用費繳費登記證。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的獨資、合資、合作企業(yè),應以外匯繳納土地使用費。以外匯繳納有困難的,經市國土局批準,可以人民幣繳納。外匯與人民幣的比率按當天國家外匯牌價折算。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繳費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不按期繳納土地使用費的,除限期繳納外,并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未繳數額千分之五的滯納金。在限期繳納的期間屆滿后仍不繳納者,由市國土局通知其開戶銀行從其銀行存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條 繳費人不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時間提出申請登記的,市國土局可視情節(jié)對其處以二千元以內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繳費人在申請有關登記事項中,有隱瞞、虛報等不實行為的,主管部門可視情節(jié)對其處以每平方米隱瞞、虛報的用地5元至10元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繳費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國土局申請復議,或依法律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市國土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市國土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有關管理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市政府頒布的《深圳經濟特區(qū)土地使用費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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