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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教育網 > 政策法規(guī) > 地方性法規(guī) > 正文

?谑刑幹瞄e置土地若干規(guī)定

2005-05-01 14:01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下列情形之一的閑置建設用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報經原用地批準機關批準后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或占有的土地:

  (一)以劃撥、出讓、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超過約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沒有約定期限的自用地批準文件頒發(fā)之日起)滿兩年未按規(guī)定開發(fā)建設的;

 。ǘ┙浥鷾矢淖兺恋赜猛竞螅^約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滿兩年未按規(guī)定開發(fā)建設的;

 。ㄈ┙浥鷾实呐R時建設項目期滿后,其用地滿兩年未按規(guī)定開發(fā)建設的;

  (四)用地分宗發(fā)證且有約定動工開發(fā)期限,單宗用地超過約定的動工開發(fā)期限滿兩年未按規(guī)定開發(fā)建設的;

  (五)用地項目批準后,圈占土地滿兩年未依法辦理項目用地批準手續(xù)的;

 。┮呀欢ń鸹蛘卟糠值貎r款,占用土地滿兩年未辦理項目批準手續(xù)的;

 。ㄆ撸┩恋厥褂萌诉`反合同約定,欠繳地價款的。

  未報建動工開發(fā)的建設工程,經規(guī)劃部門認定不能補辦有關手續(xù)的,其所建設部分不計入用地項目總投資額。

  第三條因政府或政府部門原因造成閑置滿兩年的建設用地,可以核發(fā)換地權益書或以其它有償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權或占用的土地。

  用地項目符合產業(yè)政策和規(guī)劃要求的,由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采取改變建設項目、改變土地用途、置換使用等方式處置。

  核發(fā)換地權益書的具體方法按海南省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條下列事由可以認定為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原因:

 。ㄒ唬┯玫貑挝簧暾垐蠼,市規(guī)劃部門因規(guī)劃原因暫停報建造成土地閑置的,但用地單位報建時土地閑置滿兩年的除外;

 。ǘ┩恋爻鲎尯贤s定政府修建具體基礎設施,但政府未按約定完成修建,致使項目未具備開發(fā)建設條件,造成土地閑置的;

 。ㄈ┱谕恋爻鲎尳鹜饬硇惺杖⌒藿ǖ缆返荣M用,但未兌現修建相應的基礎設施,致使項目未具備開發(fā)建設條件,造成土地閑置的;

 。ㄋ模┯玫貑挝灰呀磺逋恋爻鲎尳鸷驼鞯匮a償款,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未將征地補償款撥付給被征用單位,致使被征用單位阻撓用地單位開發(fā)建設,造成土地閑置的;

 。ㄎ澹┯玫爻霈F權屬重疊或權屬不清,用地單位無法動工開發(fā)建設,造成土地閑置的。

  第五條基礎設施補償用地閑置滿兩年的,可以核發(fā)換地權益書或按原補償價格掛帳收回。掛帳收回的土地通過政府出讓變現后,所收取的土地出讓金優(yōu)先清償掛帳金額。權益人也可以掛帳金額沖抵政府收取的費用(稅金、征地補償款和拆遷安置補償費除外)或抵償所欠政府的債務。其中沖抵土地出讓金采取先收取后返還的方式處理。

  第六條涉及銀行等金融機構及資產管理公司權益的閑置土地按以下辦法處置:

  (一)經司法程序抵債給銀行等金融機構及資產管理公司的閑置土地,以換地權益書的方式收回。銀行等金融機構及資產管理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權擅自組織或委托拍賣轉讓土地的,其土地轉讓行為無效。

 。ǘ┯玫貑挝簧米詫㈤e置滿兩年的土地抵債給銀行等金融機構及資產管理公司的,屬非法轉讓土地行為。

 。ㄈ┦型恋匦姓鞴懿块T無償收回已設定抵押權的閑置土地,應及時函告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重新設定擔保等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

  第七條涉及企業(yè)改制的閑置土地,政府已批準企業(yè)改制方案且明確以土地變現等方式安置職工的,按政府批準文件辦理土地過戶手續(xù),但在同等條件下,市政府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八條 涉及司法查封或裁定過戶閑置土地按以下辦法處理:

 。ㄒ唬┤嗣穹ㄔ阂巡榉獾拈e置土地,市政府決定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函請人民法院及時解除查封;

 。ǘ┤嗣穹ㄔ簩﹂e置土地裁定過戶的(處置機關已做出處置決定和涉及銀行權益的除外),在同等條件下,政府可行使優(yōu)先收購權;政府不收購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土地過戶手續(xù)時,與新土地權益人簽訂土地開發(fā)協議,限期開發(fā)。

  第九條閑置滿一年未滿二年的建設用地,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轉讓時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10%以上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但因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原因造成閑置的除外。

  第十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本規(guī)定第二條第(六)、(七)項無償收回土地后,已繳交的部分土地出讓金或定金不予退還,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一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程序收回閑置土地:

 。ㄒ唬┫蛲恋貦嘁嫒税l(fā)出《收回土地事先告知通知書》,將擬收回土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申辯、陳述和要求聽證等權利告知土地權益人,并抄送市規(guī)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市規(guī)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暫停辦理有關土地權益人建設用地的規(guī)劃報建、建設等審批手續(xù);

 。ǘ└嬷犠C程序完結后,土地閑置事實清楚的,報原用地批準機關審批后發(fā)出《收回土地決定書》,注銷相關土地權源證明。

  第十二條本規(guī)定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guī)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延伸閱讀: ?谑 閑置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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