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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關于對政府投資項目材料價格異常波動進行結算調整的指導性意見

2008-07-23 16:32    【  【打印】【我要糾錯】

溫發(fā)改重[2008]283號

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市、區(qū))發(fā)改局(重點辦),有關項目建設單位:

  為確保我市重點工程建設進度和質量,消減當前建筑材料價格出現大幅上漲的不利影響,結合我市實際,現對本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結算調整提出以下指導性意見:

  一、調整范圍與品種

  凡鋼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道路瀝青、砂石料、電線電纜等6種材料中單種材料的合價(合價=材料用量×結算單價)占工程造價的比例達到1%及以上,且該材料結算價格與編制期信息價相比上漲或下降幅度在10%及以上的可列入調整范圍。

  其中:

  材料用量,為材料合同用量與聯系單變更用量之和;

  結算期價格,為該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價平均值;

  工程造價,是指按原合同口徑計算的結算造價(包括合同價及聯系單調整部分);

  編制期信息價,是指由造價管理部門在投標截止日所在月份或者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月份頒布的當期信息價。

  二、調整方式

 。ㄒ唬┕潭▋r格合同

  1、固定價格合同已明確約定材料價格風險范圍、幅度和調整方法的按合同約定執(zhí)行。

  2、固定價格合同未明確約定材料價格風險范圍、幅度和調整方法的,凡符合調整范圍的材料,當材料費上漲或者下降之和占工程合同造價的比例大于3%時可以抽料補差,材料費上漲的價差由發(fā)包方承擔,下降的價差由發(fā)包方受益。

  計算式:A=[∑(B-C)×E+F]-0.03G

  當[∑(B-C)×E+F]≥0.03G時

  A=[∑(B-C)×E+F]+0.03G

  當=[∑(B-C)×E+F]≤-0.03G時

  其中:A為材料差價合計

  B為材料結算期價格

  C為投標報價文件編制期對應的材料市場價或材料信息價

  E為單種規(guī)格材料用量

  F為材料差價合計對應的稅金

  G為工程合同造價

 。ǘ┛烧{價格合同

  1、材料采取分段計算差價動態(tài)管理的工程按合同約定計算,并同期支付差價款;

  2、材料采取竣工后結算時一次性計算差價進行動態(tài)管理的工程,可暫時按各階段結算期價格與編制期信息價的差額計算材料差價,并按工程量同期支付差價款,工程竣工后仍按合同約定材料動態(tài)管理辦法辦理工程結算。

  三、調整原則

  1、材料差價部分按實計算,不再上下浮動,僅計取稅金。

  2、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因材料價格上漲造成的價差由發(fā)包人承擔;反之,因價格下降造成的價差則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因材料價格上漲造成的價差由承包人承擔;反之,因價格下降造成的價差則由發(fā)包人受益。

  四、文件適用

  1、本指導性意見適用于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和投資補助、轉貸、貸款貼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

  2、在2007年10月1日以前已經竣工或者發(fā)文之日前已辦理竣工結算的工程項目不再調整。

  3、當建筑材料價格出現異常波動需要工程價款結算調整時,須經市發(fā)改委商市財政、建設、審計等有關部門認定后予以調整。

  4、對于擬建工程,建設單位應根據本指導性意見精神,在工程招標文件和簽訂的施工合同中對材料價格風險的承擔范圍和調整方法應予以明確約定。

溫州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溫州市建設局
溫州市財政局
溫州市審計局
溫州市重點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溫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延伸閱讀: 溫州市 政府 投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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