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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2014-11-19 10:49  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集團公司機動車、駕駛員的安全管理,預防交通事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集團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原則是:“依法管理、安全第一、方便生產(chǎn)”。

第三條 各單位應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建立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四條 集團公司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部是集團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五條 各單位行政正職是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 各單位(項目部)應明確交通安全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管部門),全面負責本單位機動車駕駛人員、機動車(含廠內機動車)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管部門和人員必須認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機動車(含場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有關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切實做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保持設備的整潔和完好,保障安全防護裝置與附件的齊全有效。

第八條員工不得強行搭車或追扒車輛。無證人員不得駕駛車輛和其他移動設備。

第三章 道路交通機動車及駕駛員

第九條 駕駛員在駕車時必須服從公安交警、運管征稽部門的管理,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

第十條 駕駛員必須樹立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紀,文明行車,按時參加安全學習。

第十一條 任何人不得強迫駕駛員違法違章駕車;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駛或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嚴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十二條 機動車輛使用前,必須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并按規(guī)定辦齊隨車必備的證件。

第十三條 車輛狀況、各項安全技術性能必須保持完好。并按規(guī)定進行年檢,合格后使用,不得開“病車”上路。

第十四條 車輛裝載的貨物必須綁扎牢固。運輸“超長、超高、超寬”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辦理準運證,采取安全措施,懸掛明顯標記,必要時應配有指揮車。

第十五條 嚴禁人、貨混裝。

第十六條 車輛在工地內部行駛,應按限速標志要求行駛。

第十七條 車輛在倒車作業(yè)時,必須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指揮;自卸車嚴禁在行駛中頂升車廂。

第十八條 車輛應在指定的停車地點、場所停放,嚴禁隨意停放。

第十九條 車輛修復后需試車時,應由持有駕駛證的車輛檢驗員或指定的正式駕駛員在規(guī)定路段試車。

第二十條 機動車輛的牌證辦理、轉籍落戶、車輛年檢和駕駛員的學習培訓、轉籍落戶、審驗等事項,應由車輛所在單位交管部門統(tǒng)一辦理。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交管部門應定期組織進行交通安全檢查。

第四章 廠內機動車及駕駛、操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廠內機動車輛駕駛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和當?shù)卣嘘P規(guī)定,經(jīng)過專門培訓且考核考試合格,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yè)資格證后方準駕駛或操作。

第二十三條 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作業(yè)時應攜帶特種作業(yè)資格證;

二、不準駕駛或操作與證件不相符的設備。駕駛室內不得超額坐人,車廂(斗)內不得載人;

三、不得酒后操作。不得在駕駛或操作時進行其它有礙安全的活動;

四、身體疲勞或患病等有礙安全操作時,不得駕駛或操作;

五、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如不從事本職工作超過6個月,未滿1年的,需繼續(xù)擔任駕駛工作,應按規(guī)定重新復試。如超過1年的,應重新參加考核。

第二十四條場內機動車應按當?shù)卣嘘P規(guī)定進行申報、掛牌和定期檢驗。

第二十五條施工現(xiàn)場作業(yè)的場內機動車停止作業(yè)后,應停放于可靠的安全位置,嚴禁停于高邊坡底或基礎不穩(wěn)固處。

第二十六條場內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明確嚴格的安全措施,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有醒目的“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第二十七條進入易燃易爆場所的作業(yè)車輛,必須具有防爆裝置。

第二十八條 交管部門應定期開展場內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九條 場內機動車改裝、出售、報廢、更新時,各單位交管部門應及時向地方有關部門申辦手續(xù)。

第三十條 交管部門應建立場內機動車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包括車輛維修使用及事故記錄。

第五章 場內道路

第三十一條 場內的道路應平整、路基堅實、邊坡穩(wěn)定,應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在陡坡、彎道、交叉路口、窄橋、隧道、人行橫道等復雜危險路段應設置減速、危險等警示標志及防護設施。

第三十二條 不得在行車道上堆放物料,保持道路暢通。

第三十三條 場內道路因臨時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時,應有相應的臨時通行和保護安全的措施,有醒目的安全標志,夜間應設紅燈警示。

第六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三十四條 駕駛、操作人員發(fā)生安全事故后應按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報告,保護好現(xiàn)場,積極搶救傷員,嚴禁逃逸,嚴禁違規(guī)、私自處理。

第三十五條各單位發(fā)生交通事故,不論責任及事故大小,都應及時向當?shù)毓步痪块T和所在單位領導報告。如遇重、特大交通事故,應在12小時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部。

第三十六條對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當?shù)毓步痪块T的責任認定結論為準。各單位對駕駛員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事故損失鑒定:對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鑒定以當?shù)毓步痪块T的事故協(xié)議書為準。

第三十八條場內機動車輛在場區(qū)內起動、行駛、作業(yè)過程中,因碰撞、碾壓、傾覆等原因導致人員傷害或財產(chǎn)損壞事故時,運輸車輛事故參照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處理規(guī)定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其他的場內機動車輛事故按照各級政府有關規(guī)定進行事故調查處理。涉及人員傷亡時,按集團公司有關規(guī)定報告、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必須按“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條 酒后開車、無證或私自駕駛和操作車輛、設備造成事故的,除按規(guī)定賠償損失外,還應予以經(jīng)濟或行政等處理。發(fā)生重大事故,觸犯刑法,由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機動車輛”是指各單位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門核準的汽車、拖拉機、摩托車、膠輪式專用機械車等車輛;

二、“廠內機動車輛”是指各單位自有或租用的,并在本單位生產(chǎn)區(qū)域內行駛、作業(yè)的汽車(公安交警部門核牌的除外)、電瓶車、叉車、翻斗車、自卸車、三輪機動車、拖拉機、汽車吊機、推土機、裝載機、挖掘機、鏟車等車輛;

三、“機動車駕駛員”,是指與單位存有勞動合同關系并持有公安交警部門頒發(fā)的機動車駕駛證的員工;

四、“場內機動車駕駛員”,是指與各單位有勞動合同關系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yè)資格證的員工。

責任編輯:l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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