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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轄的概念和內容

2015-04-13 16:55  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  【打印】【我要糾錯】

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或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9種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其中與建設工程關系最為密切的是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guī)定:“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責任編輯:i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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