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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考試知識要點:行政處罰決定程序

2010-11-18 13:20  來源:  字體:  打印

  罰決定程序有簡易和一般兩種程序,聽證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獨立程序。

  1、 簡易程序

  即當場處罰程序,主要適用于事實清楚、情節(jié)簡單、后果輕微的違法行為。適用簡易程序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即當場能夠有充分的證據(jù)確認違法事實,無需進一步調(diào)查取證;

  (2)有法定依據(jù)。

  對于該違法行為,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明確規(guī)定了有關處罰的內(nèi)容,實施處罰的人員當場可以指出具體的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依據(jù),如果沒有法定的依據(jù),即使違法事實確鑿,也不能當場處罰;

 ?。?)符合行政處罰法所規(guī)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

  只有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處罰可以當場進行,其他處罰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的內(nèi)容主要包括:

  (1)表明身份。

  實施處罰的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自己執(zhí)行公務的身份證件,以證明自己有權(quán)對當事人作出處罰。

 ?。?)說明理由和告知權(quán)利。

  實施處罰的人員要當場指出違法行為的違法事實,說明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理由,及有關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有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quán)利,同時還要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

  (3)制作處罰決定書以及備案。

  處罰決定書應是由有關機關統(tǒng)一制作的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由當場作出處罰的人員進行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依據(jù)、處罰的決定、處罰時間、處罰地點、以及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作出處罰的人員簽名或蓋章,并報送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2、一般程序

  也稱普通程序,是除簡易程序以外作出處罰所適用的程序。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幾個具體步驟:

 ?。?)立案。

  處罰實施主體通過各種渠道所悉知的相對人的違法行為,首先予以立案,作好查處違法行為的準備工作。

 ?。?)調(diào)查取證。

  調(diào)查取證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實際上是一個取得違法事實證據(jù)的過程。處罰實施主體必須客觀公正地調(diào)查收集有關證據(jù),才能準確地認定違法事實。

  (3)說明理由、當事人陳述與申辯。

  向當事人說明將要處罰的理由,并采取一定的方式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允許其申辯與陳述,對于合理的意見應予采納。

 ?。?)作出處罰決定。

  處罰決定應采用書面方式,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的事項包括:被處罰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被處罰人的違法事實及有關證據(jù);作出處罰的法定依據(jù);給予處罰的種類和具體處罰的內(nèi)容;當事人履行處罰所設定的義務的方式、期限等;當事人不服處罰的救濟途徑;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處罰主體的名稱以及印章。

 ?。?)送達。

  依照法定的程序與方式,將處罰決定書交付當事人。

  3、 聽證程序

  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公開舉行由利害關系人參加的聽證會,對事實進行質(zhì)證、辯駁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適用于需要聽證的案件(具體可以參見本部分的“聽證聽證程序的概念、要件及具體步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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