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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師考試《安全生產法》:違法責任主體

2010-11-15 09:35  來源:  字體:  打印

 ?。ㄊ闹睾蛷妮p、減輕處罰

  1.從重處罰。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一年內因同一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違法行為呈持續(xù)狀態(tài)的;

 ?。?)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zhí)法人員。

  2.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配合安全生產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其他依法應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十一)違法責任主體的界定

  《行政處罰辦法》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即違法責任主體,是指非法或者合法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包括企業(yè)法人、不具備企業(yè)法人資格的合伙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等生產經營主體。

 ?。ㄊ┻`法所得的計算

  《行政處罰辦法》所稱的違法所得,按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

  1.生產、加工產品的,以生產、加工產品的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

  2.銷售商品的,以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

  3.提供安全生產中介、租賃等服務的,以服務收入或者報酬作為違法所得;

  4.銷售收入無法計算的,按照當地同類同等規(guī)模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平均銷售收入計算。

  5.服務收入、報酬無法計算的,按照當地同行業(yè)同種服務的平均收入或者報酬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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