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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師考試《安全生產法》講義(42)

2010-12-21 14:34  來源:  字體:  打印

  5.生產作業(yè)的安全要求。民用爆破器材生產應從設計、工藝、設備、操作、制度、勞動組織等方面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貫徹執(zhí)行在線危險品存量少,工房內定員少,危險作業(yè)工序少,非危險工房與危險工房隔開,非危險生產線與危險生產線隔開,非危險操作與危險操作隔開的原則。'一旦發(fā)生事故應立即停止作業(yè),查明原因,制定改進等措施后方可恢復生產。

  企業(yè)應根據生產線設計能力,組織均衡生產,嚴禁超負荷運行。以手工操作為主的危險操作工序在當日22時至次日6時嚴禁組織生產;間斷或半自動生產方式的炸藥及制品生產線當日零時至6時嚴禁組織生產。當遇到暴雨、強雷電、冰雹、大霧、大風、暴雪等惡劣天氣,企業(yè)不得組織民爆器材生產、裝卸、運輸活動。

  6.儲存、運輸。危險品宜單獨品種專庫存放。當受條件限制時,不同品種的危險品可同庫存放,嚴禁性質抵觸的危險品同庫存放。

  當危險級別相同的危險品同庫存放時,同庫存放的總藥量不應超過其中一個品種的單庫允許最大存藥量;當危險級別不同的危險品同庫存放時,同庫存放的總藥量不應超過其中危險級別最高品種的單庫允許最大存藥量,且?guī)旆康奈kU等級應以危險級別最高品種的等級確定。任何廢品不應和成品同庫存放。

  危險品應成垛堆放,堆垛間應留有檢查、清點和裝運的通道。堆放炸藥類、索類危險品堆垛的總高度不應大于1.8m,堆放雷管類危險品的總高度不應大于1.6m.

  危險品運輸宜采用汽車運輸,不宜采用三輪汽車和畜力車運輸。嚴禁采用翻斗車和各種掛車運輸。危險晶裝卸作業(yè)人員必須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質和安全知識,遵守操作規(guī)程。搬運、裝卸時要輕拿輕放,嚴禁拋擲、拖拽或在包裝箱上踩踏跨越。

  7.消防和安全防護。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廠必須設置消防給水系統(tǒng),消防儲備水量應為最大一組雨淋系統(tǒng)1h用水量與室內、室外消火栓系統(tǒng)2h用水量之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20L/s,消火栓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120m.

  生產過程易引起燃燒而導致爆炸的工序,應設成組作用的消防雨淋系統(tǒng)。儲存易燃、可燃液體的倉庫,桶裝堆場、泵房除應設置消火栓外,還應設置泡沫滅火設備等其他滅火設施。

  危險品總倉庫區(qū)消防用水量應按20L/s計算,消防延續(xù)時間按3h計算,補水時間不應超過48h.供消防車使用的消防蓄水池,保護范圍半徑不應大于150m.

  8.應急救援。民爆器材生產企業(yè)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制定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保證正常運轉。

  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立即如實報告當地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上報事故情況。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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