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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輔導資料: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2011-06-27 17:25  來源:  字體:  打印

  第三節(jié)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1、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適用范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規(guī)程的違法行為(以下簡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依照本辦法和煤礦安全監(jiān)察行政處罰辦法,對煤礦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規(guī)定:

  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行政處罰應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因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3、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4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5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責令停產停業(yè)、責令停止建設;6拘留;7關閉;8吊銷有關證證照;9安全生產法、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正處罰。

  4、行政處罰的程序:

  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處罰的決定;

  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調查、審查和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時間限制,一般在30日內辦完,因原因不能完成的可請示后延長至90日、180日;

  聽證程序,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之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聽證費用,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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