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考試安全生產法課程講義(14)
五、法律責任
1、責任主體
事故發(fā)生單位
事故發(fā)生單位有關人員
有關政府、部門工作人員
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
2、處罰規(guī)定
?。?)行政處罰
設定了資格罰、財產罰和治安管理處罰三種形式。
①資格罰
對事故發(fā)生單位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
對事故發(fā)生單位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zhí)業(yè)資格、崗位證書;
事故發(fā)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對提供虛假證明給事故發(fā)生單位的中介機構,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zhí)業(yè)資格。
②財產罰
規(guī)定對事故單位的最高罰款可達500萬元;對事故單位的責任人最高罰款是其上一年的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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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針對阻擾事故調查行為的行政處罰。
?。?)刑事處罰
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的刑事責任主要涉及以下《刑法》中設定的罪名:
“瞞報、謊報事故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
“妨礙公務罪”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罪”
對嚴重違法行為的處罰規(guī)定(其余處罰規(guī)定略):
事故發(fā)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fā)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些嚴重違法行為包括:(多選)
(1)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3)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4)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事故發(fā)生后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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