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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chǎn)法》資料(1)

2011-08-10 13:34  來源:  字體:  打印

  四、法律責任(大綱二,教材無具體內(nèi)容):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1.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

  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2.機動車駕駛人

  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一些嚴重的違法行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或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3.客、貨機動車超載的行為

  4.安檢機構違規(guī)收費和檢驗的行為

  5.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為

  6.機動車產(chǎn)品主管部門的違反行為

  7.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

  五、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的權限

 ?。ù缶V未要求)

  罰款、暫扣駕駛證權限。(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

  吊銷駕駛證權限。(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

  行政拘留的處罰權限。(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 )

  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并在24小時內(nèi)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責任編輯: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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