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課程講義(18)
5.營業(yè)性場所的法律責任
營業(yè)性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可以并處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
?。?)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的;
(2)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
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依照上述規(guī)定處罰。
6.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法律責任、(新法無此內容)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違反《消防安全法》有關規(guī)定的,對違法單位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對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處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分。
7.火災事故單位的法律責任(新法改動)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冒險作業(yè)的;
(2)過失引起火災的;
(3)在火災發(fā)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zhí)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8、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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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準予審核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2)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發(fā)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5)將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的;
(6)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七、消防安全執(zhí)法機關
對違反《消防法》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由公安消防機構裁決。對給予拘留的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裁決。
責令停產停業(yè),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公安消防機構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由公安消防機構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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