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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管理知識》第十章: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10)

2011-09-05 11:05  來源:  字體:  打印

 ?。ǘ┦鹿收{查組的職權:(3個)

  根據(j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有關規(guī)定,事故調查組在履行事故調查職責時有以下權利:

  1.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

  事故發(fā)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2.有權獲得相關文件、資料

  事故調查組根據(jù)事故調查工作的需要,有權向事故單位和相關部門、單位及個人調閱、復制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及時、如實提供,不得拒絕。

  3.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中發(fā)現(xiàn)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事故調查組成員的行為規(guī)范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對事故調查組成員的行為規(guī)范做了明確規(guī)定。(4個要求)

  1.事故調查組成員要有品德操守。

  2.事故調查組成員要有工作操守。

  3.事故調查組成員要守紀、保密。

  4.事故信息發(fā)布工作,應當由事故調查組統(tǒng)一安排,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fā)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責任編輯: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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