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11 18:3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招標與拍賣的區(qū)別——了解
拍賣是一種建立在競爭基礎上,通過價格分配稀缺物品的交易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三條規(guī)定:“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該規(guī)定明確了我國境內拍賣企業(yè)進行的拍賣活動主要為出售標的。而我國《招標投標法》的條款主要傾向于規(guī)范在我國行政區(qū)域內進行的購買標的的招標投標活動。
因此,一般而言,拍賣主要適用于出售標的,購買者之間相互競爭,可以多次、公開競價;而招標則主要適用于購買標的,投標者之間相互競爭,一次性、密封報價。
但是,出售標的使用招標或拍賣沒有嚴格的規(guī)定,實踐中也有許多情況采用招標方式出售標的,典型的是采用招標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特許經營權和企業(yè)資產等。
凡是出售標的涉及因素和交易過程復雜,標的價格需要復雜的成本計算,且單純的價格競爭又無法全面反映投標者是否有足夠能力響應和完成標的,
需要可靠的履約能力及其科學、可行的實施方案作為支撐的,應當采用招標投標的競爭方式選擇標的出售對象;反之,標的價格受市場競爭影響的可變性大,
需要多次競價,且價格是唯一的競爭因素和選擇購買者的決定性因素,無需考慮購買實施能力和方案者,則可采用拍賣方式選擇標的出售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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