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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冊安全工程師事故案例分析模擬試題(十五)

2009-12-02 09:35  來源:  字體:  打印

  1998年7月15日,江西省八景煤礦五分礦開折區(qū)-270西大巷的早班工人發(fā)現工作面頂板有危險,立即停止作業(yè)要求下班。盡管跟班區(qū)長不同意,工人還是堅持下班出井。然而在早班已發(fā)現危險的情況下,接著上中班的跟班支部書記仍對此不以為然,沒有采取架棚措施,只拿一根長2.8m、直徑不到10cm的圓木立在浮矸上,頂著上部3m多高處一塊重500多斤的大石頭。工人看著這塊大石頭擔心地說:“要是這塊石頭倒下來就不得了,要砸死人的!”結果中班工人只裝了一方多矸石,石頭就倒下來了,將年僅25歲的工人張某砸倒,經搶救無效死亡。其年邁的父母聞知惟一的兒子離去,悲痛欲絕,病倒在床。請根據本事故,從法律角度分析職工應享受的安全生產權利。

  答案:

  這是一起拒絕危險作業(yè)保平安,屈從違章指揮演悲劇的典型案例。

  根據《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員工享有以下安全生產權利:(1)勞動合同保障權;(2)危險有害因素知情權;(3)批評、檢舉、控告和建議權;(4)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權;(5)緊急避險權;(6)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權。

  在礦山井下,冒頂片幫事故發(fā)生率極高,對礦山安全生產危害極大。防止冒頂片幫事故的發(fā)生應作為礦山安全生產的重點,發(fā)現隱患不能存有半點僥幸心理,應及時采取措施。如支架形式要與頂板巖性和煤(礦)脈條件相適應;采礦后要及時支護,頂板磚碎時還要進行超前支擴;要防止放炮崩倒棚子;支柱打得要牢固,不要支在浮矸上;要堅持良好的交接班及敲幫問頂等技術及管理措施。

  本案例中,面對威脅礦工生命安全的同一險情,江西省八景煤礦五分礦開拓區(qū)早班工人能堅決抵制違章指揮,拒絕危險作業(yè),保證了自身安全;而中班工人明知頂柱不牢,‘可能發(fā)生事故砸死人,卻屈從違章指揮,冒險作業(yè),導致死亡事故的發(fā)生。在《勞動法》和《礦山安全條例》中都賦予工人拒絕違章指揮、拒絕冒險作業(yè)的權利。工人要學會拿起法律的武器,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確保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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