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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會考點】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知識點:合同的履行

2017-04-21 09:57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 字體: 打印 收藏

  2017年造價工程師備考已經(jīng)開始,有哪些知識點你必須會的?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為廣大考生做了《造價管理》考點的細致總結,快來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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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規(guī)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依照上述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chǎn)的,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二、特殊規(guī)則

  (一)價格調整

  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

  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

  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

  【提示】誰犯了錯誤就懲罰誰

  (二)代為履行

  代為履行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

  與合同轉讓不同,代為履行并未變更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只是改變了履行主體。

  《合同法》規(guī)定: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016單選題】根據(jù)《合同法》,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價款約定不明確又未能補充協(xié)議的,合同價款應按()執(zhí)行。

  A.訂立合同時履行地市場價格

  B.訂立合同時付款方所在地市場價格

  C.標的物交付時市場價格

  D.標的物交付時政府指導價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合同法。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參見教材P36。

本文是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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