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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標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留置的概念

2015-08-13 11:16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  【打印】【我要糾錯】

2015年招標師考試最新版《招標采購專業(yè)知識與法律法規(guī)》知識點

留置的概念

留置,是指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對方(債務人) 的財產,當債務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留置該財產并享有處置該財產得到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留置權以債權人合法占有對方財產為前提;并且債務人的債務已經到了履行期。比如,在承攬合同中,定作方逾期不領取其定作物的,承攬方有權將該定作物折價、拍賣、變賣,并從中優(yōu)先受償。由于留置是一種比較強烈的擔保方式,必須依法行使,不能通過合同約定產生留置權。因此,留置權是一種法定擔保物權,而非約定擔保物權。但是,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即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扣除留置權的適用。

留置權的效力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這稱為留置權的第一次效力;第二階段,經過一定期限后,債務人仍不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才能將留置財產折價、拍賣或者變賣,并以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這稱為留置權的第二次效力。

留置權與質權都是基于對財產的占有而產生的擔保物權,區(qū)別在于:第一,產生依據不同。留置權的產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是一種法定擔保物權;質權的產生主要是基于當事人的約定,特殊情況下也會因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產生。第二,權利客體不同。留置權的客體只能是動產;質權的客體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權利。第三,效力不同。留置是二次效力的擔保物權,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經過一定的債務履行期債務人仍不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才能通過折價、拍賣或者變賣占有的財產的方式實現債權。質權的效力只有一次,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出現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即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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