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27 16:18 建設工程教育網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文章摘要:2014年招標師考試《法規(guī)與政策》復習輔導第九章招標投標的相關法律和規(guī)定知識點匯總。
合同的訂立與效力:
合同訂立是締約各方之間通過協(xié)商達成一致,確定合同內容,以一定的形式表示的過程。必須經過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
(1)合同的要約與承諾
1)要約。又稱發(fā)盤、出價、報價。一般意義而言,要約是一種定約行為,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fā)出要約一方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成為受要約人。
2)要約邀請。
3)要約的效力。
4)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5)承諾。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6)承諾的效力。
7)承諾的撤回與延遲。
(2)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1)合同的內容。合同的內容主要以合同條款的形式書面表述,是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的結果。其表現(xiàn)形式為合同條款,實質內容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條款可分為必要條款和一般條款。必要條款可以理解為主要條款,其決定著合同的類型以及合同的基本內容。一般并不具有合同效力的評價意義,但可能影響合同的成立。
2)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指締約當事人所達成的協(xié)議的表現(xiàn)形式!睹穹ㄍ▌t》第56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guī)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逗贤ā返10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將對合同當事人乃至第三人產生的法律拘束力。對合同效力的討論是基于合同已經成立。合同效力的衡量標準是法定的一般生效要件,據(jù)此亦可將合同的效力狀態(tài)分為生效、可撤銷以及效力待定三種類型:
1)合同的成立。
2)合同的生效。
3)無效合同。
4)可撤銷合同。
5)效力待定合同。
6)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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