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質量
反映實體滿足規(guī)定和潛在需要能力的特性總和。
注1在合同環(huán)境或法規(guī)環(huán)境(如核安全領域)下,“需要”是給定的,而在其他環(huán)境中“潛在需要”應予標識和確定。
注2許多情況下,需要隨時間而變化,因而應對質量要求進行定期評審。
注3需要通常要轉化成有規(guī)定指標的特性。需要可以包括如特性、實用性、可信性(可用性、可靠性、維修性)、安全性、環(huán)境要求、經濟性和美學等諸多方面。
注4“質量”這個術語既不能從比較意義上作為一個單獨術語去表示相對優(yōu)良程度,也不能在定量意義上用作技術評價。為了表達這些含意,應采用修飾性形容詞,例如可以組成下列術語:
a)“相對質量”在優(yōu)良程度或相對意義上,對實體按有關基準進行排列時使用(不要與“等級”混淆)。
b)“質量水平”用于定量意義上(如驗收抽樣時),而“質量度量”用于精確的技術評價。
注5總的來說,令人滿意的質量成效是通過“質量環(huán)”各階段的活動來取得的。各個階段對質量的作用有時是為了強調才單獨地標明的,例如歸因于確定需要的質量,歸因于產品設計的質量,歸因于符合性質量,歸因于全壽命周期產品保障的質量。
注6在某些資料中,質量被稱之為“適用性”、“適應意圖”或“顧客滿意”或“符合要求”。按上述定義,這些提法僅表示質量的某些方面。
。2)等級
對功能用途相同但質量要求不同的實體所作的分類或分級。
注1等級反映了預定的或公認的質量要求上的差異,它強調功能用途和費用之間的關系。
注2等級高的實體(如豪華飯店)的質量不一定令人滿意,反之亦然。
注3當等級用數字表示時,最高等級通用1表示,較低等級依次為2、3、4等,而當等級用符號。例如,用星號表示時,則較低級通常用較少的符號或星數。
(3)質量要求
對需要的表達,或將它們轉化成對某實體特性的一組定量的或定性規(guī)定的要求的表達,以使它們實現和檢查。
注1重要的是,質量要求應能全面地反映顧客規(guī)定的或潛在的需要。
注2“要求”這個術語包括市場的、合同的以及一個組織內部的要求,這些要求應在計劃的不同階段加以展開、細化和修改。
注3對特性的定量要求包括公稱值、額定值、極限偏差和公差。
注4質量要求必須用描述功能的詞匯表示并且形成文件。
。4)社會要求
法律、條例、規(guī)定、法規(guī)、法令中規(guī)定的義務及其他方面的考慮。
注1“其他方面的考慮”要特別注意包括環(huán)境保護、健康、安全、防護、能源和自然資源的保護。
注2規(guī)定質量要求時應考慮所有的社會要求。
注3社會要求包括管轄權限和法規(guī)性要求。這些要求可以因司法權的不同而變化。
(5)可信性
是一集合性術語,它用來表示可用性及其影響因素:可靠性、維修性、維修保障性。
注1可信性僅用于非定量條款中的一般性描述。
注2可信性是質量中與時間有關的一個方面。
注3上述可信性定義及注1來自IEC50(191),該標準亦包括有關的術語和定義。
(6)相容性
為滿足有關要求,幾個實體在特定條件下能一起使用的能力。
注:上述定義適用于質量標準,在ISO/IEC指南2中對術語“相容性”的定義與此定義不同。
(7)互換性
一個實體不加改變即可替代另一個實體以滿足同樣要求的能力。
注1根據特定情況應使用限定詞如“功能互換性”或“尺寸互換性”。
注2上述定義適用于質量標準,在ISO/IEC指南2對術語“互換性”的定義與此定義不同。
(8)安全性
把傷害(對人)或損壞的風險限制在可接受水平內的一種狀態(tài)。
注1安全性是質量的一個方面。
注2上述定義適用于質量標準,在ISO/ICE指南2中對術語“安全性”的定義與此定義不同。
。9)合格
滿足規(guī)定的要求。
注:上述定義適用于質量標準,在ISO/IEC指南2中對術語“合格”的定義與此定義不同。
。10)不合格
不滿足規(guī)定的要求。
注:該定義包括對規(guī)定要求來說偏離或缺少一種或多種質量特性(包括可信性或質量體系要素。
。11)缺陷
不滿足預期的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包括有關安全性方面。
注:期望在現實條件下必須是合理的。
。12)產品責任
用來闡述生產者或其他人由于產品造成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壞或其他傷害等損失作出賠償所負責任的通用性術語。
注:由于法規(guī)不同,產品責任中關于法律和財務上的規(guī)定也各不一樣。
。13)鑒定過程
證實某實體是否能滿足規(guī)定要求的過程。
注:術語“鑒定”有時也用來表示這個過程。
(14)鑒定合格
當某實體已被證實具有滿足規(guī)定要求的能力后而賦予的資格。
(15)檢驗
對實體的一種或多種特性進行諸如測量、檢查、試驗、度量,并將其結果與規(guī)定要求進行比較,以確定各項特性是否合格的活動。
注1法語中,術語“檢驗”可以表示在規(guī)定的工作任務范圍內所進行的“質量監(jiān)督”活動。
注2上述定義適用于質量標準,在ISO/IEC指南對術語“檢驗”下的定義與此定義不同。
(16)自檢
某項工作的完成者本人根據規(guī)定的規(guī)則對該項工作進行的檢驗。
注:自檢的結果可以用作過程控制。
。17)驗證
根據檢查和提供的客觀證據,對規(guī)定的要求已經得到滿足的確認。
注1在設計和開發(fā)中,驗證是指對某項活動結果的檢查過程,以確定該項活動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要求。
注2“驗證過的”一詞用來表示相應的狀態(tài)。
。18)確認
根據檢查和提供的客觀證據,對滿足規(guī)定的預期用途的特定要求的認可。
注1在設計和開發(fā)中,“確認”指對一個產品的檢查過程以確定是否符合用戶的需要。
注2“確認”通常是對最終產品在規(guī)定的使用條件下完成的,它對早期階段可能也是必需的。
注3術語“確認過的”一詞用來表示相應的狀態(tài)。注4假如有幾種不同的預定用途,可以進行多次確認。
(19)客觀證據
通過觀察、測量、試驗或其他方法獲得的,證明是真實的、基于事實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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