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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條例

2013-09-25 16:42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zhàn)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y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zhàn)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第三條 建設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堅持長遠建設與應急建設相結合,戰(zhàn)時防空與平時利用相結合,地上建設與地下開發(fā)相結合,國家投資與社會籌資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工作。發(fā)展和改革、財政、規(guī)劃、建設、國土資源、公安消防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民防空需要,組織本級人民防空、規(guī)劃、建設等部門編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guī)劃并向社會公布,但涉密工程除外。編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guī)劃時,應當統(tǒng)籌兼顧、保證重點,將學校、醫(yī)院、車站等人口密集區(qū)域列為防護重點?h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為本級城鄉(xiāng)規(guī)劃委員會成員單位。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guī)劃納入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zhèn)總體規(guī)劃、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和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zhèn)地下空間開發(fā)利用規(guī)劃,公共綠地、廣場、地下交通干線以及其他重大基礎設施的規(guī)劃與建設,應當根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guī)劃,兼顧人民防空的功能。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地下空間開發(fā)利用兼顧人民防空功能的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八條 人民防空指揮、通信等涉密工程,公用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設經費,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用于醫(y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的專用工程,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投資建設;防空地下室,由建設單位負責投資建設,所需資金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并納入各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以合資、合作、股份制、獨資等多種形式投資建設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配套設施及附屬工程)依法享受國防工程和社會公益性項目的有關優(yōu)惠政策。

  第十條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戰(zhàn)時由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統(tǒng)一安排使用。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對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護管理,不得損壞防護設備和擅自改變防護工程結構,使其保持良好的防護效能。

  第十一條 在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zhèn)以及開發(fā)區(qū)、工業(yè)園區(qū)、教育園區(qū)和重要經濟目標區(qū)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ㄒ唬┬陆10層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防護級別為6級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ǘ┬陆9層以下、地面總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總建筑面積的2%至5%修建防護級別為6級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幅度具體劃分:一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5%修建;二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4%修建;三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3%修建;其他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zhèn)按照2%修建。除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zhèn)外,其他鄉(xiāng)(鎮(zhèn))應當根據當?shù)亟洕l(fā)展的情況,逐步規(guī)劃和建設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之前,應當將項目說明、可行性研究報告、立項批準文件、地質勘察報告和工程設計文件提交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建設項目所在地為市轄區(qū)的,應當向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內向建設單位提供下列資料:

 。ㄒ唬┙ㄔO位置;

 。ǘ┙ㄔO規(guī)模;

 。ㄈ⿷(zhàn)時用途;

 。ㄋ模┓雷o類別;

  (五)防護等級;

  (六)防化等級;

  (七)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資料進行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

  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之前,應當持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文件,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出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審查批準書。

  第十三條 新建除防空地下室以外的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單位和其他進行地下空間開發(fā)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可以向項目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申請,建設項目所在地為市轄區(qū)的,向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立項批準文件、地質勘察報告和工程設計文件:

  (一)建在流砂、暗河、基巖埋深很淺等地段的項目,因地質條件不適于修建的;

 。ǘ┮蚪ㄔO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ㄈ┌凑找(guī)定指標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小于新建民用建筑地面首層建筑面積,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且經濟很不合理的。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經批準的,建設單位可以不修建,但應當按照應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積所需造價一次足額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guī)劃統(tǒng)一就近易地建設,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易地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和易地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和管理;易地建設費的收繳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各級財政、審計、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易地建設費收繳、使用的審計和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對下列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項目,應當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一)享受國家優(yōu)惠政策建設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居民住房,減半收。

 。ǘ┬陆ㄓ變簣@、學校教學樓、養(yǎng)老院以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筑,減半收。

 。ㄈ┡R時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住宅項目,予以免收;

 。ㄋ模┮蛟馐芩疄、火災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損壞后按原建筑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除前款和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減免項目外,各級政府、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批準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不得批準減免易地建設費。

  第十七條 申請減免易地建設費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fā)給批準文件;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對應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未提供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審查批準書的;對經批準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未提供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發(fā)給的批準文件和足額繳納易地建設費的憑證的,規(guī)劃(建設)部門不得發(fā)給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fā)給施工許可證,公安消防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xù),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

  第十九條 除人民防空指揮、通信等涉密工程外,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的設計、施工、監(jiān)理和防護設備的采購,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實行招標。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修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經出具工程建設審查批準書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變更。

  第二十一條 人民防空工程的防護設備,應當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安裝。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

  第二十二條 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報請出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審查批準書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專項驗收。

  第二十三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guī)劃、公安消防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報出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審查批準書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將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30日內,向出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審查批準書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移交相關建設項目檔案。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對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不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修建,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法修建的,應當足額繳納易地建設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足額繳納易地建設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建設單位擅自施工,或者建設單位擅自變更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工作人員,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應當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批準繳納易地建設費的;

  (二)對不符合減免條件的新建民用建筑項目,批準減免易地建設費的;

 。ㄈ┏龂乙(guī)定的減免項目外,批準少建或者不建防空地下室的;

  (四)擠占、截留和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

 。ㄎ澹┥米园l(fā)給建設單位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相關手續(xù)的;

  (六)對建設單位提出的申請,未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出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審查批準書,或者未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或者作出不批準的決定沒有書面說明理由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發(fā)布的《山西省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莫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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