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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設項目檔案移交辦法

2013-10-08 15:00    【  【打印】【我要糾錯】

  2002年7月1日省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建設項目檔案移交工作,充分利用建設項目檔案,發(fā)揮其在經(jīng)濟建設中的作用,根據(jù)國務院《建設工程質(zhì)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結(jié)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檔案,是指在建設項目各環(huán)節(jié)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數(shù)據(jù)、聲像等不同載體的原始文件材料。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應當建立并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建設單位以及接收建設項目檔案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鐵路、交通、水利等其他有關部門,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包括:

  (一)工業(yè)、民用建設項目;

 。ǘ┦姓A設施建設項目;

 。ㄈ┕没A設施建設項目;

 。ㄋ模┙煌ɑA設施建設項目;

 。ㄎ澹﹫@林、風景名勝建設項目;

  (六)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建設項目;

 。ㄆ撸┏鞘蟹篮、防震建設項目;

 。ò耍┤嗣穹揽展こ探ㄔO項目(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五條 建設單位建立建設項目檔案應當包括以下材料: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材料;

 。ǘ┛辈煸O計材料;

  (三)規(guī)劃材料(含建設用地批準材料);

 。ㄋ模┕こ虉蠼ú牧希

 。ㄎ澹┱袠瞬牧霞巴稑藛挝恢袠瞬牧希

 。┦┕ぴS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材料;

  (七)承發(fā)包合同;

  (八)國務院規(guī)定實行強制監(jiān)理的建筑工程,應當有建筑工程監(jiān)理合同;

 。ň牛┙ㄔO工程質(zhì)量核驗材料;

  (十)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材料;

 。ㄊ唬┘夹g檔案材料(文字材料和竣工圖);

 。ㄊ┦┕す芾聿牧。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nèi)按照建設項目類別向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nèi)的建設項目,在向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同時,還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移交與城市建設有關的檔案材料。

  本辦法實施前應當移交而尚未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建設單位,要在本辦法實施后1年內(nèi)移交。

  建設項目檔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接收,也可以委托所屬的建設項目檔案管理機構(gòu)接收。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各種理由拒絕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八條 停建、緩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已有的建設項目檔案材料;撤銷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已有的建設項目檔案在工程建設項目撤銷之日起3個月內(nèi)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

  第九條 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后進行改建、擴建或者對其重要部位維修的,建設單位應當修改和補充原建設項目檔案,其中涉及結(jié)構(gòu)和平面布置改變的,應當重新建立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個月內(nèi)移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第十條 建設單位移交的建設項目檔案必須符合國家檔案管理工作的規(guī)范和要求,做到材料系統(tǒng)、完整、準確、圖物相符。

  第十一條 接收建設項目檔案的部門對移交的建設項目檔案應當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工作的規(guī)范和要求進行整理、保管和利用;不符合要求的,限期修改或者補充。

  接收建設項目檔案的部門應當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導。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逾期不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ㄒ唬┯馄3個月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含本數(shù),下同)3萬元以下罰款;

 。ǘ┯馄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ㄈ┯馄6個月以上9個月以下的,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四)逾期9個月以上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ㄎ澹┙o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單位罰款額的5%以上10%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接收建設項目檔案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使建設項目檔案丟失,造成損失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接收建設項目檔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nóng)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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