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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8件省政府

2013-10-16 14:03    【  【打印】【我要糾錯】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8件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已經(jīng)2011年12月26日第59次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tǒng)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guī)定,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8件省政府規(guī)章作如下修改:

  一、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ㄒ唬﹦h除第十條中的“逾期拒不綠化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綠化施工單位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反規(guī)定者支付”。

  (二)刪除第十一條中的“建設單位不能自行補足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補足,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三)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經(jīng)批準砍伐樹木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樹木所有者進行補償,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補植樹木。不能就地補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安排建設單位易地補植,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ㄋ模┑诙鶙l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未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按所缺面積補足綠化用地的,處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罰款”。

 。ㄎ澹┑诙鶙l第二款修改為:“擅自改變城市綠化用地性質(zhì),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綠化用地,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每平方米50元至200元的罰款”。

  二、江西省農(nóng)業(yè)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

 。ㄒ唬⿲⒌诙龡l第一款中的“農(nóng)機監(jiān)理機構(gòu)”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機行政管理部門”。

 。ǘ⿲⒌诙龡l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機行政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案后,應當立即派人勘察現(xiàn)場,收集證據(jù),組織調(diào)查處理。發(fā)生農(nóng)機事故后企圖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農(nóng)機的作業(yè)或者轉(zhuǎn)移的,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農(nóng)機及證書、牌照、操作證件,并出具扣押決定書和清單。事故責任認定后應立即歸還扣留的農(nóng)機及證書、牌照、操作證件。

  三、江西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刪除第四十三條中的“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市、縣(區(qū))人民政府組織強制拆除”。

  四、江西省工資支付規(guī)定

  刪除第三十七條。

  五、江西省松材線蟲病防治辦法

 。ㄒ唬﹦h除第十四條中的“不能進行除害處理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要求進行除害處理的,由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gòu)代為除害處理或者予以銷毀,除害處理費用由所有人按規(guī)定標準承擔”。

 。ǘ┰黾右粭l作為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未按照規(guī)定要求進行除害處理的,由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gòu)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江西省植物檢疫辦法

 。ㄒ唬⿲⒌谑鍡l中的“采取防疫措施予以封鎖、控制和消滅”修改為“采取措施,徹底消滅”。

 。ǘ⿲⒌诙鶙l中的“改變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銷毀”修改為“植物檢疫機構(gòu)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

  七、江西省殯葬管理辦法

  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八、江西省犬類管理試行辦法

  刪除第十三條中的“或強制捕殺”。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tracy
延伸閱讀:城市綠化 管理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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