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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制公約

2013-09-12 09:41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1875年)

  各締約國同意以公款創(chuàng)辦和維持一所科學的,常設的國際計量局,局址設在巴黎。

  第二條(1875年)

  法國政府,在本公約附則所確定的條件下,將采取一切必要步驟以便獲得或興建一座專供此用的建筑物。

  第三條(1875年)

  國際計量局在國際計量委員會的指導和直接監(jiān)督下進行工作,而國際計量委員會本身則置于由各締約國政府的代表所組成的國際計量大會的權(quán)力之下。

  第四條(1875年)

  國際計量大會主席一職由巴黎科學院的現(xiàn)任主席擔任。

  第五條(1875年)

  國際計量局的組織及國際計量委員會和國際計量大會的組成和職權(quán)由本公約附則確定。

  第六條(1875年)

  國際計量局負責:

  1.比對和檢定各種米與公斤的新原器;

  2.保管國際原器;

  3.定期將各國家標準與國際原器和參考基準進行比對,以及溫度標準的比對;

  4.對新原器與在各國和科學上采用的非米制計量基本標準進行比對;

  5.檢定和比對大地測量用基線尺;

  6.對某些政府、學會、藝術(shù)家或?qū)W者所申請檢定的標準和精度等級進行比對。

  第七條(1921年)

  在國際計量委員會進行了有關電學單位測量的協(xié)調(diào)工作后,經(jīng)過計量大會的一致通過,國際計量局將負責建立與保存電學單位標準及其參考標準,并將此項標準與各國標準或其他的精確標準進行比對。

  國際計量局還負責確定物理常數(shù)的定義,這些精確的物理常數(shù)可用于提高上述單位(第六條和第七條第一節(jié))的精度和保證其一致性。

  最后,該局尚負責其它研究機構(gòu)所確定的類似定義的調(diào)整工作。

  第八條(1921年)

  國際標準原器及其參考基準將存放在國際計量局中;只有國際計量委員會可以進入存放處。

  第九條(1875年)

  國際計量局的一切建筑設備費用以及局和委員會的年度經(jīng)費,由各締約國按照現(xiàn)有人口比例,繳納一定會費償付之。

  第十條(1875年)

  各締約國所分擔的會費,于每年初經(jīng)法國外交部存放巴黎信托儲蓄銀行,根據(jù)需要,憑國際計量局局長支票將可提取。

  第十一條(1875年)

  任何國家可以加入本公約,但加入國政府必須支付一筆參加費,其數(shù)目由國際計量委員會按照第九條規(guī)定標準確定之,用以改善本局的科學器材。①① 1960年10月第49次國際計量委員會決定,從1961年1月1日起,參加費的金額等于加入國一年的會費。

  第十二條(1875年)

  各締約國在一致同意下,有權(quán)對本公約作一切由經(jīng)驗證明為有用的修改。

  第十三條(1875年)

  在十二年期滿后,任何一締約國家可聲明退出本公約。

  凡欲行使權(quán)利,使本公約停止對其發(fā)生效力的政府,必須在一年前表明此意,并從此放棄對國際原器和國際計量局的一切共有權(quán)利。

  第十四條(1875年)

  本公約將由各國依其憲法程序批準之,批準書六個月后在巴黎互換,如情形可能,則提前完成之。本公約將于1876年1月1日起施行。

  為此,各國全權(quán)代表均在本公約上簽字蓋印,以昭信守。

  附則

  第一條(1875年)

  國際計量局將設立在一所特具一切安靜和穩(wěn)定的必要保證的建筑物中。

  該局除有適于存放計量原器的場所以外,尚包括比長儀和天平陳列室,實驗室,圖書館,檔案室,職員辦公室以及看守人員和值班人員的住宅。

  第二條(1875年)

  國際計量委員會負責覓得與購買該項建筑物,并購置工作上必需的設備。

  委員會在無法覓得合適的建筑物時,可在其指導下并按其計劃興建一座。

  第三條(1875年)

  法國政府,根據(jù)國際計量委員會的請求,將采取必要步驟,使該局被承認為公用機關。

  第四條(1875年)

  國際計量委員會將定制各種必要儀器:線紋和端度基準比較儀,絕對膨脹測定儀,空氣和真空中稱重天平,大地測量用基線尺比長儀等。

  第五條(1875年)

  建筑物的購買或興建費用以及設備和儀器購置費用,其總數(shù)不得超過四十萬法郎。

  第六條①(1921年)① 1927年10月4日舉行的第七屆大會第四次會議上決定,“固定部分原則上規(guī)定為十二萬五千金法郎,但經(jīng)委員會一致通過后可增至十五萬金法郎。”

  1.國際計量局的年度基金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固定的,一部分是附加的。

  2.固定部分原則上定為二十五萬法郎,但經(jīng)委員會一致通過后可增至三十萬法郎。

  該固定部分由第六屆計量大會以前參加米制公約的各國和自治殖民地負擔之。

  3.附加部分系由第六屆計量大會后加入本公約的國家和自治殖民地繳納的會費構(gòu)成。

  4.委員會根據(jù)局長建議,負責編制年度預算,但不應超過上兩節(jié)所確定的數(shù)目。此項預算每年編入特別財政報告中,通知各締約國政府。

  5.如果委員會認為必須將年度基金的固定部分增加至三十萬法郎以上,或認為必須修改本規(guī)則第二十條所確定的會費計算方法時,委員會必須先通知各國政府,以便于各國政府能及時對其出席下屆全體大會的代表作出必要的指示,從而使該屆全體大會能有效地進行討論。只有在會議中沒有任何締約國表示反對意見的情形下,決定始為有效。①① 關于這種程序的執(zhí)行,自1968年10月第十三屆全體計量大會以來,每年的年度基金由每屆全體大會通過。

  6.如果一國三年未繳納會費,則該項會費應由其他各國按其本身會費比例分攤之,此種由各國支付的,旨在湊足該局收入總額的額外支出款項,是作為對拖欠國的一種墊款,如果拖欠國一旦清償其舊欠,則應償還給墊付各國。

  7.拖欠會費達三年的國家停止享受由于加入米制公約而獲得的利益和特權(quán)。

  8.再越三年,拖欠國將被除名于本公約之外,而會費的計算方法將依本規(guī)則第二十條之規(guī)定重行訂定之。

  第七條(1875年)

  公約第三條所稱的全體大會由國際計量委員會召集,在巴黎開會,至少每六年舉行一次。

  大會任務在討論并促使采取必要措施使米制得以普及與完善,并且批準在兩屆會議期間制定的新的計量基本單位,大會聽取國際計量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并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國際計量委員會二分之一委員的改選工作。

  大會投票以國家為單位;每個國家有一個投票權(quán)。

  國際計量委員會委員有權(quán)出席大會會議;他們同時又可作為各自政府的代表。

  第八條(1921年)

  公約第三條所稱國際計量委員會由屬于不同國家的十八個委員組成。

  國際計量委員會應改選的二分之一委員中,首先應包括大會閉會期間遇有空缺而臨時推選的委員,其余者將以抽簽方法決定之。

  被改選的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九條(1921年)

  國際計量委員會應自行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推選其主席和秘書。該項任命須通知各締約國政府。

  國際計量委員會的主席和秘書以及國際計量局局長應分屬不同的國家。

  國際計量委員會一經(jīng)組成,只有在全體委員接獲空缺通知三個月后,始能進行新的選舉和任命。

  第十條(1921年)

  國際計量委員會指導各締約國所決定共同執(zhí)行的一切計量工作。

  此外,國際計量委員會負責監(jiān)督國際計量原器和標準的保管。

  最后,在計量問題上國際計量委員會建立專家們的合作關系并綜合他們的工作結(jié)果。

  第十一條(1921年)

  國際計量委員會至少每兩年開會一次。

  第十二條(1921年)

  國際計量委員會的決議以過半數(shù)決定之;雙方票數(shù)相等時,主席的票起裁決作用,出席委員須至少為全體委員人數(shù)的二分之一始能作出有效的決議。

  在此項條件下,缺席委員有權(quán)將他們的表決權(quán)委托給出席委員,后者對于此項委托關系應提出證明,在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時,情形亦同。

  國際計量局局長在計量委員會中享有投票權(quán)。

  第十三條(1875年)

  國際計量委員會在閉會期間有權(quán)以通信方式進行商議。

  在此種情形下,欲使決定成為有效,必須提請委員會全體委員發(fā)表意見。

  第十四條(1875年)

  國際計量委員會遇有空缺需臨時增補之;選舉可以通信方式進行,各委員均應被邀參加。

  第十五條(1921年)

  國際計量委員會對于國際計量局的組織與工作將制定一份詳盡的規(guī)章,并確定公約第六條和第七條所規(guī)定的特種工作的收費標準。

  此項收費將用以改善國際計量局的科學設備。每年可在該局的收費總額內(nèi)提出一部分作為養(yǎng)老儲金。

  第十六條(1875年)

  國際計量委員會與各締約國政府間的一切通訊往來,均經(jīng)由駐在巴黎的各該國外交代表之手。

  對于一切應由法國行政當局解決的事項,國際計量委員會將向法國外交部提出請求。

  第十七條(1921年)

  國際計量委員會制定的規(guī)章將確定計量局各級工作人員的最高員額。

  國際計量局局長和副局長將由國際計量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任之,此項任命應通知各締約國政府。

  局長在本條第一節(jié)所述規(guī)程所確定的限度內(nèi),任命其他工作人員。

  第十八條(1921年)

  國際計量局局長須根據(jù)委員會的決議并至少需有一個委員在場,始得進入國際計量原器的存放處。

  國際計量原器的存放處必須使用三把鑰匙始能開啟,其中一把交法國檔案庫主任保存,第二把交國際計量委員會主席保存,第三把交國際計量局局長保存。

  屬于各國原器一類的標準只用于國際計量局內(nèi)通常的比對工作。

  第十九條(1875年)

  在國際計量委員會每屆會議上,國際計量局局長應提出:

  1.一份有關上年度帳目的財政報告,經(jīng)查核后,局長方能了結(jié)他在這方面的責任。

  2.一份設備狀況報告。

  3.一份從上屆會議以來所完成的各項工作的綜合報告。

  國際計量委員會辦公室,應向各締約國政府提出一份有關該機構(gòu)的行政和財政情況的年度報告,其中包括下年度的支出預算和各締約國的會費分擔表。

  國際計量委員會主席向大會報告從上屆大會以來所完成的各項工作。

  國際計量委員會與國際計量局的報告和出版物一律采用法文,并送達各締約國政府。

  第二十條(1921年)

  1.公約第九條所涉及的會費比例,關于固定部分,應按照本規(guī)則第六條所指定的收入總額和各國人口總數(shù)確定之;每一國的通常會費分擔額,不論該國人口多少,不能低于收入總額的千分之五或高于收入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2.確定此項比例,首先須確定具有負擔最高額和最低額之必要條件的國家;然后直接按照人口數(shù)字,在其他各國之間分攤余數(shù)。

  3.這樣計算出來的會費分擔額在兩次大會之間的整個時間中一直有效,只有在下列情形之下,方可變更之:

  甲、某一參加國連續(xù)三年未繳納會費;

  乙、相反,某一原拖欠會費達三年以上的國家來清償舊欠,此時應償還各國政府之墊款。

  4.附加會費同樣按照人口計算,且須等于早先入約國家在相同條件下所繳納的數(shù)目。

  5.加入本公約的任何國家,如聲明愿將公約的利益擴展至它的一個或數(shù)個非自治殖民地時,則該殖民地的人口數(shù)字將加至該國的人口數(shù)字中作為計算會費的標準。

  6.當一個自治殖民地愿意加入本公約時,關于它的加入問題,應依照其宗主國的決定,而視其為宗主國的一個附屬地或一個締約國。

  第二十一條(1875年)

  國際計量原器、標準及其參考基準的制造費用將由各締約國按照前條所規(guī)定的比例分擔之。

  不加入本公約的國家請求比對和檢定原器的費用將由委員會按照本規(guī)則第十五條所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確定之。

  第二十二條(1875年)

  本附則具有與公約相同的效力和價值。

  巴黎

責任編輯:莫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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