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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行政復議規(guī)定

2013-10-16 10:53    【  【打印】【我要糾錯】

  經(jīng)2004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四日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行政復議工作,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市各級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事項。

  第三條 本市各級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機構與本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合署辦公,具體承辦行政復議事項,履行行政復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職責。

  第四條 各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配備與本機關行政復議工作相適應的專職行政復議人員。

  行政復議機關實行行政復議人員資格認定制度。

  第五條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設立行政復議合議組,對行政復議案件進行審理。行政復議合議組應當由3名以上單數(shù)行政復議人員組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除外。

  行政復議機關可以設立行政復議專家咨詢機構,聘請法律和其他方面專家擔任咨詢顧問。

  第六條 行政復議工作應當列入各級政府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

  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按照法律規(guī)定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

  第八條 下列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

 。ㄒ唬┬姓䴔C關作出的行政處分和考核、任免、辭退、回避、退休等人事處理決定以及工資福利待遇等內部行為;

  (二)作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jù)使用的技術鑒定結論;

 。ㄈ┬姓䴔C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

  (四)行政機關作出的不具有強制力的指導行為;

 。ㄎ澹┕病野踩葯C關依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實施的行為;

 。┬姓䴔C關協(xié)助執(zhí)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的行為,但是超出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者裁定內容的除外;

 。ㄆ撸┬姓䴔C關落實政策處理歷史遺留問題以及對上訪或者申訴問題作出的沒有規(guī)定新的權利、義務的重復處理行為;

 。ò耍┬袠I(yè)自律組織按照內部自律規(guī)定作出的處理決定;

 。ň牛┓、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的其他為。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超過60日的,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其法定申請期限的,應當提出書面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據(jù),由行政復議機構確認。

  第十條 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間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當場作出的,知道的時間為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的時間;

 。ǘ┚唧w行政行為以直接方式送達的,知道的時間為申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時間;申請人拒絕簽收的,按照法律規(guī)定留置送達法律文書的時間為申請人知道的時間;

 。ㄈ┚唧w行政行為以郵寄方式送達的,知道的時間為申請人在郵件回執(zhí)上簽收的時間;

  (四)具體行政行為以公告方式送達的,知道的時間為公告規(guī)定的屆滿之日;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應當辦理有關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裁決等申請事項,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辦結期限內未辦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的時間為辦理期限屆滿之日的次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未規(guī)定辦結期限的,知道的時間為提出辦理申請后60日的次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chǎn)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的,申請行政復議期限不受前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限制。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的事項,在法定申請復議期限內向信訪部門或者行政執(zhí)法投訴機構申訴的,信訪部門或者行政執(zhí)法投訴機構應當告知申訴人依法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不符合申請行政復議條件的事項,信訪部門或者行政執(zhí)法投訴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二條 同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為5人以上的,應當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其近親屬依照其書面委托并且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可以以該公民名義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構在接到行政復議申請時,應當向申請人核實。

  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其監(jiān)護人可以以該公民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四條 具體行政行為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并且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個體工商戶申請行政復議的,以其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的業(yè)主為申請人。

  合伙企業(yè)申請行政復議的,以核準登記的企業(yè)為申請人。

  第十五條 行政復議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后果在法律上有利害關系,應當承擔義務或者享有權利的,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請參加行政復議。

  第三人不參加行政復議的,不影響行政復議的審查。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設立的臨時組織或者非常設機構以及非依法設立的直屬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設立該組織或者機構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沒有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內設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該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第十七條 參加行政復議活動的委托代理人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遞交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規(guī)定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

  公民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遞交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遞交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其合法資格的有關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第十八條 申請人依法請求上級行政機關責令下級行政機關受理其行政復議申請時,應當遞交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

  上級行政機關責令下級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時,應當制作責令受理通知書。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責令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予以受理,并將受理的法律文書報送責令機關。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ㄒ唬┮呀(jīng)責令下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下級行政復議機關仍不受理的;

 。ǘ┫录壭姓䦶妥h機關與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查的;

 。ㄈ┥霞壭姓䦶妥h機關認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

  第二十條 被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除行政機關造成申請人不能舉證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負有舉證責任:

 。ㄒ唬┳C明自己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

 。ǘ┳C明自己已經(jīng)向被申請人提出了請求,被申請人有履行法定義務的職責而沒有依法履行職責;

 。ㄈ⿲π姓䦶妥h申請中一并提出的行政賠償要求,應當提供相關證據(jù)材料;

 。ㄋ模┓伞⒎ㄒ(guī)規(guī)定應當由申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jù)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實的,應當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一條 被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答復書應當全面、客觀闡述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并且對申請人的請求表明意見。

  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xiàn)場檢查筆錄等。

  被申請人提交的依據(jù)包括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

  被申請人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證明具體行政行為證據(jù)來源是否合法以及其他證明該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shù)挠嘘P材料。

  被申請人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時,未提交或者未全面提交當初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的,按照沒有證據(jù)、依據(jù)處理。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之前查閱被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答復以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但是涉及國家機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申請人、第三人對被申請人的書面答復和其所提供的證據(jù)、依據(jù)有異議的,可以向行政復議機構提出意見。

  第二十三條 行政復議機構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可以向有關人員或者單位調查取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不得阻撓和推托。

  第二十四條 被申請人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jù)或者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后收集的證據(jù),不能作為認定具體行政行為合法、適當?shù)母鶕?jù)。

  行政復議機構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收集的證據(jù),不能作為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據(jù),但是可以作為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根據(jù)。

  第二十五條 行政復議機構采信的證據(jù)應當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對違反法定程序以及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證據(jù)或者難以確認真?zhèn)蔚淖C據(jù)不得采信。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將本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終止通知書和不予受理決定書在法律文書送達后30日內向本級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備案;各級政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將本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終止通知書和不予受理決定書在法律文書送達后30日內向上一級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備案。

  各級政府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建立行政復議案件評查制度,對下級行政復議機構辦理的行政復議案件進行評查,定期對下級行政復議機構的行政復議工作進行檢查指導,規(guī)范行政復議工作。

  第二十七條 被申請人應當及時、全面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得在行政訴訟程序中與行政復議機關抗辯。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事項,不得向申請人、第三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所需經(jīng)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條 行政復議案件材料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立卷歸檔。

  第三十條 各級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準確填報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統(tǒng)計報表。

  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構工作人員在接待行政復議申請人或者處理行政復議申請過程中,發(fā)現(xiàn)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可能發(fā)生重大社會問題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處理。

  第三章 行政復議程序第一節(jié) 一般程序第三十二條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行政復議申請進行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受理:

 。ㄒ唬┥暾埲司邆渖暾埿姓䦶妥h的資格;

 。ǘ┯忻鞔_的被申請人和具體行政行為;

  (三)有明確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申請事項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

 。ㄎ澹┬姓䦶妥h申請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六)屬于本機關行政復議管轄范圍;

 。ㄆ撸┢渌袡嗍芾淼男姓䴔C關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的。

  經(jīng)審查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應當決定不予受理并依法告知申人。

  第三十三條 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應當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但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后的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書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內容。

  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期限自收到補正的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計算。

  行政復議機構對同一行政復議申請?zhí)岢龅难a正要求不得超過次。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沒有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相關法律文書的,申請人能夠證實該具體行政行為確實存在,并且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受理。

  第三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后,又增加行政復議請求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按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辦理。

  前款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案件辦理期限自行政復議機構收到新的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六條 行政復議機關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可以決定具體行政行為在行政復議期間停止執(zhí)行。決定具體行政行為停止執(zhí)行的,應當制作停止執(zhí)行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并且告知申請人、第三人。

  第三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構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行政復議:

 。ㄒ唬┥暾埲说恼埱笫马棽粚儆谛姓䦶妥h受理范圍的;

 。ǘ┬姓䦶妥h申請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

  (三)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行政復議申請期限提出申請的;

 。ㄋ模┥暾埲瞬痪邆渖暾埿姓䦶妥h資格的;

 。ㄎ澹┥暾埲颂岢龅纳暾埿姓䦶妥h事項已經(jīng)其他有權受理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的;

 。┍簧暾埲司唧w行政行為尚未執(zhí)行,并且對申請人、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沒有造成損害,被申請人自行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不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

 。ㄆ撸┬姓䦶妥h期間,被申請人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放棄對原具體行政行為審查請求的;

  (八)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申請行政復議后,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期間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并且沒有給申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申請人不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

  (九)申請的行政復議事項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前置條件,申請人未履行其前置義務的;

  (十)申請人死亡并且沒有近親屬的,或者近親屬放棄申請行政復議的;

  (十一)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復議終止的,應當制作行政復議終止通知書,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

  第三十八條 在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對變更后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自知道變更后的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行政復議案件辦理期限自收到新的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九條 除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中止:

 。ㄒ唬┥暾埲怂劳,需要等待其近親屬參加行政復議的;

 。ǘ┥暾埲藛适袨槟芰,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或者監(jiān)護的;

  (三)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行政復議人員或者行政復議合議組應當對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進行審查,并且起草行政復議決定書或者其他行政復議法律文書,重大復雜或者影響較大的行政復議案件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必要時,可以征詢行政復議專家咨詢機構意見。專業(yè)性較強的事項,可以進行技術鑒定。

  第四十一條 行政復議審查意見或者行政復議決定書草稿應當按程序報送本機關負責人審批。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召集辦公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作出決定。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和行政復議合議組以及承辦工作人員的意見,應當記錄存檔。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作出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行政復議決定:

  (一)被申請人違法實施行政行為的后果不能恢復原狀態(tài)的;

 。ǘ┍簧暾埲瞬灰婪男蟹ǘ氊煟熈盥男幸呀(jīng)沒有實際意義的;

 。ㄈ┚唧w行政行為違法,但是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已經(jīng)沒有實際意義,或者可能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第四十三條 行政復議機關認定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決定予以撤銷并且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受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限制。

  第四十四條 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停止執(zhí)行通知書應當由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簽批,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其他行政復議法律文書由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簽批,加蓋本機關行政復議專用章或者行政復議機構印章。

  第四十五條 行政復議機構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可以對一并提出的有關行政賠償事項進行調解,達成賠償協(xié)議的,應當制作行政賠償調解書;未達成賠償協(xié)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四十六條 行政復議機關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發(fā)現(xiàn)下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具有普遍性或者重大影響的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問題,可以制發(fā)行政意見書,責令予以糾正。

  第二節(jié) 聽證程序第四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構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召開有案件當事人參加的行政復議案件調查聽證會,對有關證據(jù)、依據(jù)進行核查、質證,聽取相關各方的意見。

  第四十八條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親自參加行政復議案件調查聽證會,也可以委托一至兩名代理人;被申請人應當參加聽證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出席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資料。

  行政復議機構可以通知或者邀請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參加聽證會,并且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行政復議案件調查聽證會按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

 。ㄒ唬┬姓䦶妥h機構應當在聽證會召開5日前通知當事人和有關單位或者人員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和地點;

 。ǘ┞犠C會由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行政復議人員主持;

 。ㄈ┡e行聽證時,申請人宣讀行政復議申請,被申請人應當就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根據(jù)的事實和依據(jù)進行答復,就有關事實進行舉證,當事人可以當場進行質證;

 。ㄋ模┞犠C會應當制作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應當由當事人確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

  聽證會筆錄可以作為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證據(jù)之一。

  第三節(jié) 簡易程序第五十條 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ㄒ唬┨幰远僭韵铝P款的;

  (二)請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并且事實清楚的;

 。ㄈ┣楣(jié)簡單,不需要對事實進行調查核實,并且當事人對事實和適用法律無爭議的;

 。ㄋ模┙(jīng)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

  第五十一條 行政復議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應當由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批準,并且指派一名專職行政復議人員獨任審理。

  第五十二條 行政復議人員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后的5日內聽取雙方意見,并且起草行政復議決定書或者其他法律文書。

  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或者其他行政復議法律文書由本機關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簽批,按照本規(guī)定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加蓋印章。

  第五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20日內辦結。

  第五十四條 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行政復議申請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應當在3日內提出意見報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批準轉為一般程序處理。

  第五十五條 依照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或者其他行政復議法律文書具有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十六條 行政復議機關或者被申請人工作人員有違反行政復議法和本規(guī)定行為的,由本機關或者同級監(jiān)察機關按照行政復議法和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 因違法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直接造成國家、集體和個人重大財產(chǎn)損失或者激化矛盾引起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事件以及其他嚴重影響行政復議法實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五十八條 對未按照規(guī)定及時報送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統(tǒng)計報表以及未將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終止通知書和不予受理決定書及時備案的,對其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

  第五十九條 對阻撓行政復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有關材料以至影響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第六十條 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的期限、期間,均以法律事實發(fā)生之日的次日起計算。

  本規(guī)定所稱5日是指工作日。

  期間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依法順延。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

  第六十一條 行政復議法律文書送達的方式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等。送達行政復議法律文書應當填寫送達回證,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

  送達行政復議法律文書應當以直接送達為主要方式。

  第六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二○○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天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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