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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06-04-08 17:14    【  【打印】【我要糾錯】

  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02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銀川市的城市綠化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根據(jù)《銀川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之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銀川市城市規(guī)劃范圍內(nèi)的綠化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城市綠地包括以下七類:

 。ㄒ唬┕簿G地:是指向公共開放的市級、區(qū)級、居住區(qū)級公園,小游園、街道廣場綠地以及植物園、動物園、特種公園等;

 。ǘ﹩挝桓綄倬G地:指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yī)院等行政企事業(yè)單位庭園內(nèi)以及公共設施附屬的環(huán)境綠地;

 。ㄈ┚幼^(qū)綠地:指居住區(qū)內(nèi)除居住區(qū)級公園,小游園和街道權以外的庭院、樓間綠地;

  (四)生產(chǎn)綠地:為城市園林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ㄎ澹┓雷o綠地:城市中用于環(huán)境、衛(wèi)生、安全、防災的林帶、綠地;

  (六)風景林地:指城市內(nèi)依托自然地貌、美化改善環(huán)境的林地和近郊風景名勝區(qū);

 。ㄆ撸┙煌ňG地:指所有道路的分車綠帶、中心綠島林蔭道綠化及行道樹。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范圍內(nèi)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履行植權或者其他綠化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都應當愛護城市綠化成果,有權勸阻和舉報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無故不履行全民義務植樹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交納義務植樹綠化費。

  第五條   銀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綠化建設和管理工作,各區(qū)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的綠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銀川市綠化規(guī)劃應在銀川市總體規(guī)劃指導下,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guī)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經(jīng)批準后,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城市綠化規(guī)劃一經(jīng)批準,必須嚴格執(zhí)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修改的,按程序報批。

  第七條   城市建設項目的綠地面積占用地總面積的比例應達到以下要求:

 。ㄒ唬┕珗@綠地不低于70%;

 。ǘ┬陆ň幼^(qū)不低于30%,舊城改造區(qū)不低于25%;

 。ㄈ┬陆ㄊ袇^(qū)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ㄋ模┦袇^(qū)內(nèi)鐵路及干渠、干溝的防護林寬度應不少于30米;

 。ㄎ澹﹩挝桓綄倬G地一般不低于30%.其中工業(yè)企業(yè)、交通樞紐、倉儲、商業(yè)中心等綠地率不低于20%;產(chǎn)生有毒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不低于30%,并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設立不少于50米寬的防護林帶;學校、醫(yī)院、休(療)養(yǎng)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綠地率不低于35%.因特殊情況不能按上述標準進行建設的單位必須經(jīng)規(guī)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不足面積和地段等級交納易地綠化補償費,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安排綠化建設。

  第八條   各項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依據(jù)規(guī)定的綠化面積每平方米按100?/FONT>200元建設標準進行配套綠化建設,并納入工程總概算。

  第九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綠化工程竣工后,經(jīng)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城市綠化及涉及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按下列規(guī)定審批:

 。ㄒ唬┤行、區(qū)域性公園、大型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經(jīng)市政府同意后,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

 。ǘ┬陆ā⒏慕ň幼『途幼⌒^(qū)、組園級住宅及其他建設工程的綠化設計方案,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

 。ㄈ┐笮途G地(含市級、區(qū)級公園)內(nèi)建筑工程的設計方案,經(jīng)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由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用改變,時需經(jīng)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十三條   市區(qū)內(nèi)公區(qū)空地、沿渠(溝)堤岸及三年內(nèi)不進行建設或者拓寬的道路兩側國有土地空地,可以由綠化部門先行植樹或建設臨時用地,建設需要時土地應當讓出,地上附首物,建設單位給予適當?shù)难a償。

  第十四條   單位現(xiàn)有綠地比例達不到規(guī)定標準的,院內(nèi)空地只能作為綠化用地,不得再增加新的房屋建(構)筑和硬化地面。

  第十五條   有礙園林綠地景觀的建設項目,規(guī)劃土地部門在審批項目時,需征得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六條   規(guī)劃綠地和已建成的綠地嚴禁擅自占用。因國家建設確需占用城市規(guī)劃綠地或者城市中已有綠地的,須經(jīng)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補償。

  第十七條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經(jīng)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與綠地管護單位簽訂臨時使用綠地協(xié)議書,期限不超過兩年,并在臨時用地期滿后按原樣恢復綠地。

  第十八條   嚴禁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樹木、綠籬。因建設確需砍伐或者移植的,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ㄒ唬┮惶幰淮慰撤ァ⒁浦矄棠救昊蛘吖嗄径畢不蛘呔G籬三十米以下的(均含本數(shù)),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一處一次砍伐、移植喬木三十株或者灌木十叢或者綠籬三十米以上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市政批準。

  經(jīng)批準砍伐和移植樹木的,應當對樹權所有者給予補償,并按“伐一補三”的原則予以補栽。原地無償補栽的,可交納樹木補栽所需費用,由綠化部門異地補栽。

  因搶險救災和處理事故等緊急情況需砍伐樹木的,可無行處理,事后三天內(nèi)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手續(xù)。

  第十九   條因敷設通信電纜、輸電、燃氣、供水、排水管道等市場公用設施而損毀滅城市綠地、林木的,在設計時和施工前,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保護和補償措施。

  第二十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和設施的行為:

  (一)就樹搭棚、蓋房或者圍圈樹木;

  (二)在綠地放牧、狩獵、捕鳥、堆放材料、亂倒、亂扔廢棄物或者取土采石、開荒種地;

 。ㄈ┰跇淠、花卉、綠籬附近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焚燒樹葉、廢棄物;

 。ㄋ模┫驑淠、花草傾倒污水、熱水等危害物;

 。ㄎ澹┰跇淠旧厢斔ǹ虅、攀折花木和任意采摘樹葉、花果,踐踏草坪;

  (六)在公共水面炸魚、破壞水生植物;

 。ㄆ撸┢渌麚p害城市綠化和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和重點保護樹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的重點保護樹木的,必須經(jīng)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政府批準,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遷移工作。遷移費用由申請遷移單位承擔。

  對影響古樹名木和重點保護樹木生長析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會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jù)《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和《銀川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ㄒ唬┚G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jīng)批準進行施工的,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報送審批綠化工程方案;逾期不報送的,處以綠化工程造價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的罰款;

  (二)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綠化工程造價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ㄈ┥米哉加贸鞘幸(guī)劃綠地或者城市中已有綠地的,責令限期歸還城市綠地,恢復原狀,并處占用綠地面積應當繳納占用綠地費五至十倍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已形成的非法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或者是沒收;

 。ㄋ模┡R時占用城市綠地期滿后未及時按原樣恢復綠地的,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仍未恢復的,處以應交占用綠地費五倍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五)擅自砍伐、移植樹木、綠籬的,責令停止損害,賠償損失,并處以2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p害城市綠化和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拆除已建的非法設施,賠償損失,并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

  (七)擅自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重點保護樹木的,責令停止砍伐或者遷移,賠償損失,并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guī)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捍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永寧、賀蘭兩縣及銀川市郊區(qū)城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參照本細則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銀川市園林局和銀川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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