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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2001-04-19 14:04    【  【打印】【我要糾錯】

  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寧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chǎn)安全,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城市(含建制鎮(zhèn))建成區(qū)已依法交付使用的各類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裝修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和危險房屋防治管理等。

  第四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地產(chǎn)行政管理部門為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各縣(市)、區(qū)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負責轄區(qū)內(nèi)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城建、規(guī)劃、市政公用、工商、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裝修安全管理

  第六條 房屋裝修應當保證房屋的整體性和結構安全,并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七條 房屋裝修有開鑿墻體或樓地面、擴大或移動門窗位置、拆改非承重結構、增設房屋分隔結構、曾大房屋使用荷載、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外觀等涉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在裝修前向當?shù)胤课菔褂冒踩芾聿块T提出申請,經(jīng)批準后方可實施裝修。

  房屋使用人裝修房屋,應當征得房屋所有人的同意。

  第八條 房屋裝修工程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按規(guī)定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房屋裝修工程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應當按規(guī)定向規(guī)劃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第九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裝修申請時,應當在申請書上載明裝修項目、裝修部位、裝修時間等內(nèi)容。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接到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申請后,對符合裝修規(guī)定的應當當場予以批準;對不符合裝修規(guī)定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理由;對情況較復雜的裝修工程,應當?shù)浆F(xiàn)場勘查,在七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批復。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區(qū)內(nèi)組織現(xiàn)場審批,并公示裝修申請審批的工作程序。

  第十條 房屋裝修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鸶某兄亓骸⒅ê瑯嬙熘┖突A結構;

 。ǘ┎鸪兄貕w或在承重墻體上開挖門洞;

 。ㄈ┰趹姨魳翘莸某兄貕ι贤诙;

 。ㄋ模┰趹姨絷柵_拖梁部位的墻體挖洞;

 。ㄎ澹┰跇敲姘迳掀鰤俺標準增大荷載;

 。┰跇敲娼Y構層上鑿槽安裝各類管道;

 。ㄆ撸┰诜课蓓斆嫔仙米约訉咏ǚ看钆;

 。ò耍┎鸶姆课莨灿迷O施設備;

 。ň牛┓忾]、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ㄊ┥米愿淖兎课輧(nèi)部設計使用功能;

 。ㄊ唬┢渌麚p壞房屋結構的行為。

  房屋裝修確需拆改房屋主體結構或承重結構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提供原設計單位或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裝修設計方案,經(jīng)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裝修。

  第十一條 非住宅房屋裝修時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提出裝)修申請時,應當與白蟻防治機構簽訂自蟻預防合同。住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提出裝修申請時,可以與自蟻防治機構簽訂自蟻預防合同。

  白蟻防治機構應當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區(qū)內(nèi)開展白蟻預防處理活動,提供藥劑、技術及咨詢等服務。

  第十二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對房屋的裝修現(xiàn)場進行勘查,制止違法裝修行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裝修施工人員應當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的現(xiàn)場勘查,及時糾正違法裝修行為。

  在已實施物業(yè)管理的住宅小區(qū),房屋使刀安全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物業(yè)管理公司對房重裝修行為進行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經(jīng)批準實施的房屋裝修工程竣工后,申請人應當通知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鄰門對房屋裝修后的結構安全進行驗收,經(jīng)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人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進行驗收。

  第十四條 因房屋裝修而造成相鄰房屋管道堵塞、滲漏或結構損壞等影響的,相鄰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權要求裝修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及時疏通。修補,加固,并賠償相應的損失。

  第十五條 房屋裝修不得妨礙他人的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在二十一時至次日七時,不得進行影響他人的裝修活動。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的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使用安全狀況進行鑒別和判定。

  第十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jù)。

  房屋安全鑒定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yè)知識,持房屋安全鑒定資格證書上崗。房屋安全鑒定資格證書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經(jīng)考核后頒發(fā)。

  第十八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責任人發(fā)現(xiàn)房屋有險情或對房屋安全有疑問的,可以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

 。ㄒ唬┓课莅踩b定申請書;

 。ǘ┥矸葑C明;

  (三)房屋產(chǎn)權證或證明其產(chǎn)權的其他有效證件,租賃合同或證明與鑒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有效證件;

 。ㄋ模┓桑ㄒ(guī)規(guī)定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九條 下列房屋應當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超過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

 。ǘ⿲W校、營業(yè)性娛樂、餐飲場所使用五年未作鑒定的房屋;

 。ㄈ┯形kU癥狀的房屋;

 。ㄋ模⿺M拆改主體結構,明顯加大菏載,改變承重構件的房屋;

 。ㄎ澹⿺M改變使用性質的房屋;

 。⿺D土樁施工,距最近樁基一倍半樁身長度范圍內(nèi)的非樁基礎房屋;開挖深度大于三米的基坑,距基坑邊兩倍基坑深度范圍內(nèi)的非樁基礎房屋。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申請;第(四)項。第(五)項由房屋所有人提出申請;第(六)項由建設單位在樁基施工或基坑開挖前提出申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發(fā)現(xiàn)前款所列房屋的,應當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設單位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受理房屋安全鑒定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nèi)進行現(xiàn)場勘查,并在現(xiàn)場勘查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nèi),發(fā)出房屋安全鑒定書;有明顯險情的房屋,應當立即安排鑒定;房屋結構復雜,鑒定難度較大,在二十個工作日內(nèi)不能鑒定完畢的,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提出階段性鑒定文件。

  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書面報告。

  第二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時,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鑒定人員現(xiàn)場鑒定時,應當出示房屋安全鑒定資格證書。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配合鑒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鑒定活動。

  對結構特殊、環(huán)境復雜的鑒定項目,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聘請專家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時應當支付房屋安全鑒定費,經(jīng)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費由責任人或房屋所有人承擔;經(jīng)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房屋安全鑒定費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第二十三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責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房屋安全鑒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報請當?shù)鼗蚴蟹课菔褂冒踩芾聿块T另行指派鑒定人員和有關專家作再次鑒定,再次鑒定結論作為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jù)。

  第二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依據(jù)國家現(xiàn)行的規(guī)范和鑒定標準進行,對超過合理使慚年限的房屋進行鑒定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會同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對工業(yè)建筑、公共建筑及高層建筑等房屋的鑒定,還應當參照有關專業(yè)技術標準規(guī)范和規(guī)程進行。

  第四章 危險房屋防治管理

  第二十五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和危險房屋防治的督促檢查,對成片房屋超過合理使用年限或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及時向當?shù)厝嗣裾畧蟾妫⒃诟骷壢嗣裾y(tǒng)一領導下,做好危險房屋的改造和搶險救災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成片危險房屋的改造納入城市建設規(guī)劃,統(tǒng)一實施,逐年改造。

  第二十六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經(jīng)常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做好歷年房屋修繕記錄,保全設計施工資料,建立房屋安全檔案;在臺風、暴雨、汛期季節(jié),應做好排險解危工作。

  第二十七條 公民對相鄰房屋出現(xiàn)險情可能危及自身人身或財產(chǎn)安全時,有權要求相鄰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造成險情的責任人采取安全措施。對未及時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關責任人限期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單位發(fā)現(xiàn)房屋發(fā)生白蟻危害的,應當及時向臼蟻防治機構報告,并委托白蟻防治機構進行檢查和滅治。

  第二十九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危險房屋報告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nèi),向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關責任人發(fā)出危險房屋通知書,提出對危險房屋的處理意見,井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關責任人及時采取安全措施。

  第三十條 經(jīng)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關責任人應當按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提出的下列處理意見,及時采取安全措施:

 。ㄒ唬┯^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xù)觀察的房屋;

 。ǘ┨幚硎褂,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ㄈ┩V故褂,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ㄋ模┱w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必需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一條 危險房屋的加固、解危費用按以下原則處理:

 。ㄒ唬┮虿豢煽沽σ蛩卦斐煞课蓦U情的,由房屋所有人承擔;

 。ǘ┏^房屋合理使用年限的,由房屋所有人承擔;

 。ㄈ┰诜课莺侠硎褂媚晗迌(nèi)因建設工程質量原因造成房屋險情的,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由有關單位承擔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ㄋ模┮蚴┕、堆放、撞擊等人為因素造成房屋險情的,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二條 私有出租房屋經(jīng)鑒定為危險房屋,出租人因經(jīng)濟困難無力解危的,可以與承祖人協(xié)議解危,承租人承擔的解危費用可以抵扣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未經(jīng)批準擅自裝修房屋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裝修、限期補辦手續(xù),并可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本條例第十條房屋裝修禁止行為之一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恢復原狀或加固,井可處一千無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房屋結構、設施損壞的,責令責任人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賠償損失,賠償款專項用于該幢房屋的維修與加固。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非住宅房屋裝修時未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1.三條規(guī)定,房屋裝修申請人未按規(guī)定通知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對房屋裝修后的結構安全進行驗收而投入使用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按職權進行驗收,并可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因房屋裝修造成相鄰房屋管道堵塞、滲漏或結構損壞而不及時疏通、修補、加固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裝 修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疏通、修補加固,并賠償相應的損失。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房屋裝修施工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配合公安部門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并可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 條規(guī)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設單位未及時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通知其限期提出申請;逾期仍不提出申請的,由房屋使用安命管理部門指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并可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危險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或有關責任人不及時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采取安全措施,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責任人拒絕,阻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人員無證上崗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或者自蟻防治機構無故拒絕、拖延房屋安全鑒定或者白蟻防治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房屋安全鑒定人員故意作虛假鑒定的,由所在單位或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注銷其房屋安全鑒定資格證書;對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人員玩忽職守,詢私舞弊、違法審批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行政處分;對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軍產(chǎn)、宗教產(chǎn)及文物古跡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發(fā)布、1997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修改發(fā)布的《寧波市城鎮(zhèn)住房裝修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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