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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guī)與政策:合同的訂立與效力

2010-08-30 14:42    【  【打印】【我要糾錯】

    合同的訂立與效力

    合同訂立是締約各方之間通過協(xié)商達成一致,確定合同內容,以一定的形式表示的過程。須經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

    (1)、合同的要約與承諾

    1)、要約。又稱發(fā)盤、出價、報價。

    一般意義而言,要約是一種定約行為,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fā)出要約一方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①要約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②要約的內容應當具體確定。

    ③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2)、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也稱要約引誘,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一,要約邀請也是一種意思表示,應符合意思表示的一般特點。

    第二,要約邀請的目的在于誘使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而非希望獲得相對人的承諾。即其只是訂立合同的預備,而非訂約行為。

    第三,要約邀請既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種承諾而約束要約人,行為人撤回其要約邀請,在沒有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情況下,可不承擔法律責任。

    3)、要約的效力。

    要約的效力分別表現為要約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的拘束力。

    我國合同法對要約的效力采用“到達主義”的方式。

    《合同法》第16條規(guī)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4)、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fā)出要約后,于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取消其要約的行為。

    《合同法》第17條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5)、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承諾的主體必須為受要約人。

    ②、承諾的內容必須明確表示受要約人與要約人訂立合同。

    ③、承諾必須在合理期限內向要約人發(fā)出。

    6)、承諾的效力。

    承諾生效時合同即為成立。對于合同的生效時間,《合同法》第26條規(guī)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7)、承諾的撤回與遲延。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其作出的承諾生效之前將其撤回的行為。承諾一經撤回,即不發(fā)生承諾的效力,阻卻了合同的成立。

    8)、建設工程合同通常的訂立方式。

    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大部分建設工程合同在訂立過程中需要經過招標投標的環(huán)節(jié)。

    (2)、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1)、合同的內容。

    合同的內容主要以合同條款的形式書面表述,是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的結果。

    ①、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②、標的,

    ③、數量,

    ④、質量,

    ⑤、價款或者報酬,

    ⑥、履行的期限、

    ⑦、違約責任,

    ⑧、解決爭議的方法。

    2)、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締約當事人所達成的協(xié)議的表現形式。包括:

    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以文字表達協(xié)議的內容的形式。

    口頭形式是合同當事人直接以對話的形式而訂立的合同。

    其他形式是公證形式、鑒證形式、批準形式、登記形式等。

    (3)、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將對合同當事人乃至第三人產生的法律拘束力。對合同效力的討論是基于合同已經成立。合同效力的衡量標準是法定的一般生效要件,據此亦可將合同的效力狀態(tài)分為生效、可撤銷以及效力待定三種類型:

    1)、合同的成立——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2)、合同的生效——已經成立的合同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結果,則視為合同的生效。

    3)、無效合同——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在欠缺某生效條件的情況下或者合同適用法律中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情形時,合同當然不產生效力,且絕對無效,自始無效。

    4)、可撤銷合同——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于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此類合同其實為相對有效的合同。

    5)、效力待定合同——所謂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生效要件存在瑕疵,須經有權補正人追認方為生效的合同。

    6)、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qū)別——在《合同法》的規(guī)定中,實際中容易存在對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概念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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