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考試輔導資料(39)
四、行政處罰的適用
《行政處罰辦法》第四章對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責任者進行了界定,并對實施相應的行政處罰作出了規(guī)定。
?。ㄒ唬┥a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投入違法行為的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制人)未依法保證下列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yè)整頓:
1.未按規(guī)定繳存和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
2.未按規(guī)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3.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有上述違法行為,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
(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事故責任的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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