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掃碼并回復安全工程師進群
當前位置: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 > 中級安全工程師 > 備考資料 > 復習資料 > 正文

2011年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chǎn)法》考試輔導資料(15)

2010-12-22 14:31  來源:  字體:  打印

 ?。ㄈ┦鹿逝鷱偷膶嵤C關

  鑒于事故責任主體及其法律責任有所不同,所以需要明確落實事故批復、實施責任追究的主體即實施機關。《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有關機關”是事故批復的實施機關,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兩類國家機關。有關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事故責任追究。

  1.行政機關。事故責任主體不同,責任追究機關和追究方式也不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對生產(chǎn)安全事故負有行政責任應當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的,由《條例》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實施;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由其任命機關實施。事故發(fā)生單位及其非國家工作人員的有關責任人員,對生產(chǎn)安全事故負有行政責任應當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的,由《條例》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實施。

  2.司法機關。事故批復認定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事故發(fā)生單位責任人員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行政機關和事故發(fā)生單位責任人員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涉嫌犯罪的,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和起訴;所有涉嫌犯罪人員被起訴追究刑事責任的,一律由審判機關依法審理并作出判決。

 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閱讀排行

更多
安全真題

免費視頻

更多

免費題庫

更多

免費資料下載排行

更多
網(wǎng)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