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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師《管理》: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法律責任

2012-08-17 15:29  來源:  字體:  打印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法律責任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yè)整頓,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的。

 ?。?)從事特種設備作業(yè)的人員,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yè)人員證書,上崗作業(yè)的。

 ?。?)未對特種作業(yè)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培訓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fā)生重大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特種設備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責任編輯: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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