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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師《管理》:工傷保險責任

2012-08-17 15:58  來源:  字體:  打印

  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時,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yè)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yōu)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責任編輯: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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