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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師《法律》:礦山安全法的適用范圍

2012-08-29 11:17  來源:  字體:  打印

  礦山安全法的適用范圍

  1.主體和行為的適用

  《礦山安全法》是我國唯一的礦山安全單行法律。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應遵守該法的規(guī)定。不論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是外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要在中國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2.空間的適用

  《礦山安全法》第二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礦山安全法》的空間適用范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是指我國主權管轄的領陸、領水和領空,領水包括12海里以內的領海。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包括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領海毗連區(qū)和領海以外200海里的專屬海洋經(jīng)濟區(qū)。

責任編輯: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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