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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安全工程師考試《安全生產技術》資料(37)

2010-03-17 09:32  來源:  字體:  打印

  1.高層民用建筑的周圍,應設環(huán)形消防車道。當設環(huán)形車道有困難時,可沿高層民用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 道。當高層民用建筑的沿街長度超過150m或總長度超過220m時,應在適中位置設置穿過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車 道。

  2.高層民用建筑應設有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間的距離不宜超過80m.高層民用建筑的內院或天井,當其短邊長度超過24m時,宜設有進入內院或天井的消防車道。

  3.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消防車道。

  4.消防車道的寬度不應小于4m,消防車道距離高層民用建筑外墻宜大于5m,當消防車道上空遇有障礙物時,路面與障礙物之間的凈空不應小于4m。

  5.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有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車的回車場不宜小于18m×18m。消防車道下的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消防車的壓力。

  6.穿過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車道,其凈寬和凈高度均不應小于4m。

  7.消防車道與高層民用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登高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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