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yè)管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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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yè)管理師基本制度與政策:房地產權屬登記的概念與相關情況

2015-02-04 15:11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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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的房地產權屬登記,是指由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針對房地產權利人的申請,對申請權利進行審查、登記并頒發(fā)相關證件的行為。

  就我國各地人民政府關于房地產行政管理的實際情況,有的城市對房地產實行統(tǒng)一管理,有的城市對房屋和土地分別設立機構進行管理,因此頒發(fā)的權屬證件有所區(qū)別。本文主要針對房屋權屬管理制度做扼要介紹。

  由于房地產在社會生活和經濟活動中的重要地位,世界各國和地區(qū)都對房地產權屬實行登記管理制度,但管理制度有所不同?梢詣澐譃閮深悾活愂瞧踝C登記制度,一類是權證登記制度。

  1.契證登記制度

  契證登記制度對當事人關于房地產的權利主張,采取對抗要件制度。當事人關于房地產權利在相關合同中的設定、變更和解除,憑據有關合同、票據和稅據進行實證,行政登記沒有證據效力。政府行政主管部門雖然要求房地產權利人進行權屬登記,但注重要求權利人提供形式要件,對所提供形式要件的真實性、合法性不做實質性審查。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對當事人主張的房地產權利,既不頒發(fā)權屬證件,也不承擔證明義務,房地產權屬登記的目的僅僅是為了公示,公眾可以借助政府登記的公簿,查閱房地產的權屬情況和狀態(tài)。契證登記制度所進行的房地產權屬登記,只具有公示力,而無公信力。契證登記制度注重當事人訂立的和約,房地產權屬方面的合同一經生效,當事人之間的債權與物權即同時成立。

  一旦發(fā)生房地產權利爭議,當事人完全憑據有關合同、票據與稅據,通過訴訟主張權利。發(fā)生的房地產權利爭議,最終取決于法院審理后的確認,不以政府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為準,政府登記機關也不承擔登記責任。

  2.權證登記制度

  權證登記制度對當事人關于房地產的權利主張,采取成立要件制度。即政府登記機關既要求房地產權利人提供法定形式的登記要件,又要對所提供形式要件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實質性審查。經行政審查無誤的,給予房地產權利登記,并頒發(fā)有關權屬證件。政府頒發(fā)的房地產權屬證件不僅具有公信效力,而且政府登記機關對登記確認的房地產權屬負有證明義務,房地產權利人可以依據政府頒發(fā)的權屬證件,行使確認的權能。權證登記制度認為,當事人關于房地產權利在相關合同中的設定、變更和解除,僅僅是債權的設定、變更和解除,只能得到法律關于債權的保護,而不能得到物權的保護。當事人關于房地產的債權文件,必須經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核準并頒發(fā)相關證件后,才產生物權效力。

  如果發(fā)生房地產行政確權爭議,必須通過行政訴訟解決爭議,政府行政機關同時承擔登記責任。經行政訴訟,如果政府行政機關登記確權有誤,司法部門也不代行行政權,而是判決行政登記機關撤消確權決定,由行政機關根據查明的事實作出新的房地產權屬登記決定。

  3.我國的房地產權屬登記制度

  我國的房地產權屬登記制度基本采用權證登記制度,主要表現有:

 。1)法律要求房地產權利人必須按期進行房地產權屬登記,對違反登記規(guī)定的給予行政處罰。

  (2)對權利申請人提供的文件進行實質性的審查,只有房地產權屬清楚、證據齊全的,才予登記核準,不符要求的不予登記。

 。3)實行房地產權屬發(fā)證制度,頒發(fā)的權屬證件受法律保護,具有公信力,是房地產權利人進行房地產活動的憑證。

 。4)法律確認房地產權屬證件效力,撤消權屬證件需經法律程序。

責任編輯: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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